江阴银行: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朱青)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朱青)本人作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时任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就本人任职期间内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朱青,1957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经济学博士,教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并曾作为访问学者和高级访问学者出访欧盟委员会预算总司、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管理学院和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经济系。现任中国财政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并担任国家税务总局特邀评论员、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特聘教授、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兼职教授、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兼职教授。现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以及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外部监事,第七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因在公司连续担任独董满六年,根据任职期限相关规定,本人于2023年6月12日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并继续履职独董职责至2023年6月28日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独立董事。
任职期间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8次,本人在任内应出席共3次,其中现场方式参加1次,视频会议方式参加2次;应出席股东大会2次,其中现场方式参加1次,视频方式参加1次;本人任职期间内公司共召开第七届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2次,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3次,本人作为第七届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了以上全部专门委员会会议。
本人对任职期间内提交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很多合理化建议,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对于本人参加的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本人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
情形。
公司在本人任职期间内并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1.无独立聘请中介机构;
2.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3.无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4.无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本人任职期间,在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发挥了重要的监督审核职责。审阅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与内部审计机构、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维护审计的独立性,确保审计报告全面反映本行真实情况。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不断研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专注于理解和掌握涉及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核心内容,以此不断提升自身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上的专业素养和执行力。进一步促使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渠道畅通,促进公司透明度持续提升。
(五)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
本人任职期间内,参加公司的调研活动,并在董事会会
议期间积极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解,听取公司管理层对于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履职时长11.5天,发挥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需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详实听取有关汇报,并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
(六)公司配合本人工作的情况
本人在履职过程中,公司管理层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有效配合了本人的工作。
三、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任职期间内,本人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职,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
(一)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1.2023年3月23日,对《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及《关于续聘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2.2023年3月24日,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议案内容,发表了《关于2022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关于2022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关于续聘2023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同日还发表了《关于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3.2023年6月12日,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议案内容,发表了《关于董事长辞职的独立意见》《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本人任期期间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一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履行职责,对于需经董事会审议的议案,事先进行认真地审核,深入了解有关议案情况,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日常工作中,本人认真学习中国
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各项规定,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和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能力。在此基础上,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公司,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作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及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遵守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以认真负责、勤勉诚信的态度履行各自所属委员会的职责,切实维护了中小投资者利益。
独立董事:朱青二〇二四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