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恒久:关于对林章威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证上〔2023〕862号
关于对林章威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林章威,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林章威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1月1日,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恒久”)与林章威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林章威持有的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保信息”)71.26%的股份,林章威就闽保信息2019年至2024年业绩作出承诺,其中2019年至2021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6,560万元,2019年至2022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0,278万元。
闽保信息2019年至2021年累计实现净利润-329万元,未实现业绩承诺,本所于2022年8月2日就林章威未履行4,857.38万元的业绩补偿义务给予其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根据ST恒久分别于2022年4月29日、5月17日披露的《关于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2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公告》和《关于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2年度业绩承诺补偿的进展公告》,闽保信息2019年至2022年累计实现净利润-2,817万元,未实现业绩承诺。对此,林章威应补偿现金9,233.17万元,其中2022年度新增应补偿金额为4,375.79万元,占ST恒久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2,068.79万元绝对值的211.51%。截至目前,林章威仍未按照前期公开披露的信息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林章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7.7.6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以下处分决定:
对林章威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林章威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