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墙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6-15  红墙股份(002809)公司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的议案》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修订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优化产品结构,提高盈利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议案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议案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四次修订稿)的议案》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

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进行的修订,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承诺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该等措施及承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议案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

李玉林 陈环 王桂玲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