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墙股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2-05  红墙股份(00280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809 证券简称:红墙股份 公告编号:2023-096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4日(周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4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科技产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连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10,679,94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478%。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6,658,55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781%。

2、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4,021,38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96%。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9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9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本次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678,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421%;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32%;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947%。

议案2.00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678,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421%;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32%;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947%。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3.0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678,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421%;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32%;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94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戴振军、刘浩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