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14  山东赫达(002810)公司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3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9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99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毕于东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4人,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数量147,373,5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371%。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143,198,9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18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共14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4,174,5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91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6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6,023,7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91 %。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329,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701%;反对42,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0.0291%;弃权1,2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979,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2674%;反对42,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7125%;弃权1,2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20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方包腊梅、苏志忠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47,089,009股。

表决结果:同意147,042,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684%;反对46,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0.031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977,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2277%;反对46,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772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李莹律师、刘福庆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