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回购注销未满足解限条件的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结果,定比公司2020年度净利润,公司2022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并剔除本激励计划实施股份支付费用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为45.55%,低于70%的考核要求,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29名激励对象不能解除限售的17.70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是依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及《公司第二期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同时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未满足解限条件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终止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推出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后,由于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公司董事会经审慎论证后拟终止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3.60万股。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终止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3.60万股的决定,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杨向宏
张俊学
王 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