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关于公司高管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1-03  山东赫达(002810)公司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管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高管因短线交易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91),因涉嫌短线交易“赫达转债”债券,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高管邱建军先生立案调查。

2024年1月2日公司接到邱建军先生通知,获悉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于2023年12月27日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于2023年12月29日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邱建军先生:

邱建军涉嫌短线交易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邱建军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邱建军自2011年6月30日起担任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赫达)副总经理,邱永玲系邱建军父亲。2023年7月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4-002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3日,邱永玲证券账户获配售“赫达转债”7,467张,成交金额746,700元;2023年7月19日,邱永玲证券账户将上述可转债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008,045元,存在将持有的“赫达转债”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山东赫达董事会决议、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邱建军作为山东赫达时任高级管理人员,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邱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的处罚决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 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邱建军,男,1974年8月出生,时任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赫达)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邱建军短线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邱建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邱建军自2011年6月30日起担任山东赫达副总经理,邱永玲系邱建军父亲。2023年7月3日,邱永玲证券账户获配售“赫达转债”7,467张,成交金额746,700元;2023年7月19日,邱永玲证券账户将上述可转债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008,045元,存在将持有的“赫达转债”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山东赫达董事会决议、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邱建军作为山东赫达高级管理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邱建军给予警告,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4-002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银行,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其他说明

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被处罚主体仅为邱建军先生个人,并非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