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捷股份:关于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08  恩捷股份(002812)公司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8月7日(星期一)下午14:00 。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7日(星期一)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7日(星期一)上午0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秀山路14号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Paul Xiaoming Lee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8人,代表股份数量418,545,020

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3-136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713%,(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977,752,05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公司股票1,469,80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76,282,250股)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数量319,402,7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162%。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57人,代表股份数量99,142,2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51%。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5人,代表股份数量103,905,5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43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 增补翟俊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18,125,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8997%;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03,485,8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5961%;

1.02 增补向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18,125,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8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03,485,8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5961%;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8,418,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698%;反对126,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0.0301%;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03,779,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785%;反对126,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213%;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何佳欢、孟怡律师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