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捷股份: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和《关于预计2023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及担保业务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号)、《关于预计2023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及担保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号)。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浦东开发区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012023PK(CS)21),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恩捷”)向中行浦东开发区支行申请的额度为60,6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分行(以下简称“工行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0100107273-2023年新片(保)字0172号),公司为上海恩捷向工行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分行申请的额度为5,00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招行上海分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121XY2023040720),公司为上海恩捷向招行上海分行申请的额度为50,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上海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SH08(高保)20230004),公司为上海恩捷向华夏银行上海分行申请的额度为24,5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惠南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上海惠南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Z156823000255),公司为上海恩捷向江苏银行上海惠南支行申请的额度为20,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上海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31016680000000001),公司为上海恩捷向杭州银行上海分行申请的额度为15,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高安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3年宜中信高保字008号),公司为上海恩捷全资子公司江西省通瑞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通瑞”)向中行高安支行申请的额度为10,00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南昌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平银南昌额保字20231213第001号),公司为江西通瑞向平安银行南昌分行申请的额度为20,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中行珠海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GBZ476380120231567),公司为上海恩捷全资子公司珠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恩捷”)向中行珠海分行申请的额度为22,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交行珠海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8232301060-1),公司为珠海恩捷向交行珠海分行申请的额度为20,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重庆长寿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3年中银渝企长高保字0025号),公
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8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司为上海恩捷全资子公司重庆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恩捷”)向中行重庆长寿支行申请的额度为30,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无锡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Z021823001166),公司为上海恩捷全资子公司无锡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恩捷”)向江苏银行无锡分行申请的额度为15,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招行昆明分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874323D1GD00003),公司为上海恩捷全资子公司玉溪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溪恩捷”)向招行昆明分行申请的额度为80,000.00万元的固定资产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HTC322997600ZGDB2023N0KF),公司为上海恩捷全资子公司苏州捷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捷力”)向建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的额度为18,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苏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3苏银最保字第JLXNY1122号),公司为苏州捷力向中信银行苏州分行申请的额度为10,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以下简称“工行玉溪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251700322-2024年牡丹(保)字0002号),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云南红创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创包装”)向工行玉溪分行申请的额度为9,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以下简称“中行马鞍山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3年马中银保字013号),公司为红创包装的全资子公司红创包装(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红创”)申请的额度为21,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工行玉溪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251700322-2024
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8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年牡丹(保)字0001号),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塑胶”)向工行玉溪分行申请的额度为7,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成都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DB2300000094182号),公司为红塔塑胶全资子公司红塔塑胶(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红塑”)向民生银行成都分行申请的额度为3,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工行玉溪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251700322-2024年牡丹(保)字0003号),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云南德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新纸业”)向工行玉溪分行申请的额度为2,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单位:如无特殊说明,为人民币万元
被担 保人 | 担保 权人 | 主债权额度 | 担保额度 | 担保合同内容 |
上海恩捷 | 中行浦东开发区支行 | 60,600 | 60,600 |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4、担保期间: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上海恩捷 | 工行上海 | 5,000 | 5,000 |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
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分行 | 4、担保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若提前到期,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 |||
上海恩捷 | 招行上海分行 | 50,000 | 50,000 |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签订的《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伍亿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就循环授信而言,如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在授信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债务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 4、担保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债权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 |
止。 | ||||
上海恩捷 | 华夏银行上海分行 | 24,500 | 19,600 |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4、担保期间: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
上海恩捷 | 江苏银行上海惠南支行 | 20,000 | 20,000 |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4、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 |
证责任。 | ||||
上海恩捷 | 杭州银行上海分行 | 15,000 | 16,500 |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包括根据主合同所发生的垫款)、利息、复息、罚息,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担保期间: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融资业务的保证期限单独计算,为自具体融资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融资合同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日)起叁年。 |
江西通瑞 | 中行高安支行 | 10,000 | 10,000 |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4、担保期间: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江西通瑞 | 平安银行南昌分行 | 20,000 | 20,000 |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4、担保期间: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项下的债务履 |
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 ||||
珠海恩捷 | 中行珠海分行 | 22,000 | 22,000 |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4、担保期间: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珠海恩捷 | 交行珠海分行 | 20,000 | 20,000 |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4、担保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
重庆恩捷 | 中行重庆长寿支行 | 30,000 | 30,000 |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4、担保期间: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无锡恩捷 | 江苏银行无锡分行 | 15,000 | 15,000 |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4、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玉溪恩捷 | 招行昆明分行 | 80,000 | 80,000 |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具体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贷款、议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 |
金;债权人因履行主合同项下所承兑的商业汇票或所开立的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而为债务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所贴现的全部汇票金额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4、担保期间: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或其他债务到期之日或垫款之日起另加三年。借款或其他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 ||||
苏州捷力 | 建行苏州示范区分行 | 18,000 | 18,000 |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担保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
苏州捷力 | 中信银行苏州分行 | 10,000 | 10,000 |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 |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担保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债权人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 ||||
红创包装 | 工行玉溪分行 | 9,000 | 9,000 |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4、担保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若提前到期,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
安徽红创 | 中行马鞍山分行 | 21,000 | 21,000 |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4、担保期间: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红塔塑胶 | 工行玉溪分行 | 7,000 | 7,000 |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4、担保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若提前到期,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
成都红塑 | 民生银行成都分行 | 3,000 | 3,000 |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及、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
4、担保期间: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 ||||
德新纸业 | 工行玉溪分行 | 2,000 | 2,000 |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4、担保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若提前到期,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间经审批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946,8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335.48%;公司及子公司之间实际签署有效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846,534.2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17.00%。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行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工行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3、公司向招行上海分行出具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4、公司与华夏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公司与江苏银行上海惠南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6、公司与杭州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7、公司与中行高安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8、公司与平安银行南昌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9、公司与中行珠海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0、公司与交行珠海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11、公司与中行重庆长寿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2、公司与江苏银行无锡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3、公司向招行昆明分行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
14、公司与建行苏州一体化分行签订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15、公司与中信银行苏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6、公司与工行玉溪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7、公司与中行马鞍山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8、公司与工行玉溪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9、公司与民生银行成都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0、公司与工行玉溪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