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捷股份: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和《关于预计2023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及担保业务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号)、《关于预计2023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及担保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号)。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02182024102000号),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恩捷”)向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申请的额度为人民币20,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玉溪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2024年民玉保字0005号),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塑胶”)向民生银行玉溪支行申请的额度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珠海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ZH2400000081940号),对上海恩捷全资子公司珠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恩捷”)向民生银行珠海分行申请的额度为人民币20,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单位:如无特殊说明,为人民币万元
被担保人 | 担保权人 | 主债权额度 | 担保额度 | 担保合同内容 |
上海恩捷 | 民生银行上海分行 | 20,000 | 20,000 |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4、担保期间: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
红塔塑胶 | 民生银行玉溪支行 | 10,000 | 10,000 |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4、担保期间: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被担保债权的 |
被担保人 | 担保权人 | 主债权额度 | 担保额度 | 担保合同内容 |
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 ||||
珠海恩捷 | 民生银行珠海分行 | 20,000 | 20,000 |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全额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4、担保期间: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间经审批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946,8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335.48%;公司及子公司之间实际签署有效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053,773.2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4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28.69%。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民生银行玉溪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公司与民生银行珠海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