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捷股份: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78号)。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SH08(高保)20240001),对控股子公司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恩捷”)向华夏银行上海分行申请的额度为人民币24,5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无锡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Z021824001228),对上海恩捷全资子公司无锡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恩捷”)向江苏银行无锡分行申请的额度为人民币15,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单位:如无特殊说明,为人民币万元
被担保人 | 担保权人 | 主债权额度 | 担保额度 | 担保合同内容 |
上海恩捷 | 华夏银行上海分行 | 24,500.00 | 19,600.00 |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4、担保期间: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
无锡恩捷 | 江苏银行无锡分行 | 15,000.00 | 15,000.00 |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4、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 |
被担保人 | 担保权人 | 主债权额度 | 担保额度 | 担保合同内容 |
(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间经审批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000,3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22.84%;公司及子公司之间实际签署有效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170,937.8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54.90%。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华夏银行上海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江苏银行无锡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