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捷股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查股网  2024-10-17  恩捷股份(002812)公司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及解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二)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三)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五)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四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条 公司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选聘方式及评价要素等);

(二)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审议,确定选聘文件;

(三)公司成立评审工作组,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评审工作组,评审委员按照评价要素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报告经全体评

审委员签字确认后上报审计委员会审核;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审核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交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公司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七)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审计业务范围、权利和义务、履约损失赔偿责任等内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九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委员会予以监督与评估。

第十一条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上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双方续签业务约定书,不再另外执行选聘程序;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改聘程序按照本办法选聘程序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在选聘时,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第十六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六)聘任期内会计师事务所因遭受处罚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事项。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是否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勤勉尽责;

(二)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处分;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并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扣减其相应的审计费用:

(一)未能按期提供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的;

(六)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十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