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捷股份: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253号)。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港新片区分行(以下简称“上海农商行临港新片区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1080254100103),对控股子公司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恩捷”)向上海农商行临港新片区分行申请的额度为人民币90,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近日,公司与上海农商行临港新片区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1080254100105),对上海恩捷全资子公司上海恩尔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恩尔捷”)向上海农商行临港新片区分行申请的额度为人民币1,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近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金坛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TC320626400ZGDB2025N00P),对上海恩捷全资子公司江苏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恩捷”)向建行金坛支行申请的额度为人民币30,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2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证担保。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单位:如无特殊说明,为人民币万元
被担保人 | 担保权人 | 主债权额度 | 担保额度 | 担保合同内容 |
上海恩捷 | 上海农商行临港新片区分行 | 90,000.00 | 90,000.00 |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垫款或融资本金、应缴未缴保证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补偿费、与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公证费、保险费等)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用。 4、担保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其中:①借款、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融资到期日之日起三年;②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立即缴足保证金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足保证金之日起三年;③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
上海恩尔捷 | 上海农商行临港新片区分行 | 1,000.00 | 1,000.00 |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
被担保人 | 担保权人 | 主债权额度 | 担保额度 | 担保合同内容 |
3、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垫款或融资本金、应缴未缴保证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补偿费、与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公证费、保险费等)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用。 4、担保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其中:①借款、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融资到期日之日起三年;②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立即缴足保证金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足保证金之日起三年;③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 ||||
江苏恩捷 | 建行 金坛支行 | 30,000.00 | 30,000.00 |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
被担保人 | 担保权人 | 主债权额度 | 担保额度 | 担保合同内容 |
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间经审批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000,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22.83%;公司及子公司之间实际签署有效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039,604.6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50.02%。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上海农商行临港新片区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建行金坛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