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畅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高机”)的全部股东购买其持有的中联高机100%股权,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现根据最新监管要求,公司拟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调整,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交易作价及发行数量、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等信息发生变化(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方案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及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供的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所涉及事项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审查,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对本次交易情况的详细介绍,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及有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包括减少交易对方长沙优势百兴知识产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锦青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相应调整交易作价及发行数量,同时调减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上述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3、公司就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编制的《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拟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出现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具备可操作性。
4、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5、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授权,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相关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田韶鹏 陈 琪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