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达技术: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11  崇达技术(00281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815证券简称:崇达技术公告编号:2023-043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0日上午11: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3年4月27日(周四)

3、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玉路横岗下大街16号三楼14号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姜雪飞先生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572,563,9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35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68,381,5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969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4,182,4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82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4,182,5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8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4,182,4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82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之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8、9、10为特别议案,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2,198,4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2%;反对304,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1%;弃权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17,0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618%;反对

304,2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750%;弃权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32%。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72,198,4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2%;反对304,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1%;弃权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17,0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618%;反对304,2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750%;弃权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32%。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2,192,2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1%;反对310,4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2%;弃权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10,8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136%;反对310,4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232%;弃权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32%。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2,260,1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9%;反对303,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78,7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7370%;反对303,7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6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2,198,4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2%;反对304,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1%;弃权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17,0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618%;反对304,2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750%;弃权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32%。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提高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0,705,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55%;反对1,858,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4,3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5724%;反对1,858,1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42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2,154,8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86%;反对

409,0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73,4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2193%;反对409,0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677,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13%;反对3,886,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7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843%;反对3,886,2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2,259,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9%;反对304,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78,2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7250%;反对304,2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7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4,272,4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6%;反对409,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4%;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73,4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2193%;反对409,0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06%;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余忠先生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黄超颖、吴雍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