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达技术: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1-02  崇达技术(00281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815证券简称:崇达技术公告编号:2023-086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担保事项概述

1、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子公司江门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崇达”)、深圳市三德冠精密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德冠”)日常生产经营相关授信业务需要,于近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蓬江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蓬江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担保合同,为子公司与上述银行发生的授信业务提供信用保证。

工商银行蓬江支行为江门崇达提供综合授信额度3亿元,公司为其本次授信业务提供全额信用担保;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为三德冠提供0.6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公司按照49%的持股比例为三德冠本次授信融资业务提供2,940万元的担保,三德冠其他股东楼宇星、吕亚为三德冠提供全额担保。

2、公司本次担保额度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2023年5月10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分别为江门崇达、三德冠提供不超过9.5亿元、2亿元担保额度,该担保额度使用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

编号:2023-043)。

二、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工商银行蓬江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被担保方为江门崇达)

1、担保方式

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银行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银行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银行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3、担保责任

公司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在人民币300,000,000.00(大写:叁亿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银行依据与江门崇达(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4、保证范围

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公司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二)公司与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被担保方为三德冠)

1、担保方式

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贰仟玖佰肆拾万元整。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数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三、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及逾期担保事项说明

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授信相关业务签署的担保合同总金额为457,36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91.31%;子公

司实际使用银行授信余额为135,078.8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26.97%;由于担保义务是在子公司实际发生授信业务(如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贷款等)时产生,因此公司实际需承担担保义务的金额为135,078.85万元。

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和担保诉讼事项。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工商银行蓬江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