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科达: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有限公司关注函回复

http://ddx.gubit.cn  2023-04-06  和科达(002816)公司公告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管理部关注函的回复

和信综字(2023)第000180号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二三年四月四日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函的回复和信综字(2023)第00018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管理部:

根据贵部于2023年1月31日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98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的要求,我们对关注函中需要年审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的关注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2023年1月31日午间,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称,预计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21亿元至1.46亿元,扣除后的营业收入约为1.00亿元至1.25亿元;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9,000至-6,4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8,800至-6,200万元。你公司前期披露的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2022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4,315.67万元。

问题1.结合行业情况和你公司历史经营数据,说明你公司业务是否存在明显季节性特点,在此基础上说明2022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营业收入构成与主营业务范围的匹配性,以及是否存在年底突击交易的情形,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一)前次业绩预告情况

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披露了《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

测算,预计2022年度业绩情况如下:

预计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21亿元至1.46亿元,扣除后的营业收入约为1.00亿元至1.25亿元;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9,000至-6,4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8,800至-6,200万元。

(二)更正后的业绩预告情况

预计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80亿元至0.95亿元,扣除后的营业收入约为0.65亿元至0.75亿元;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9,000至-6,4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8,800至-6,200万元。

(三)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

业绩变动主要原因为部分项目收入确认由总额法变更为净额法。

公司于2022年10月及11月与南京大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大庭”)签订超纯水系统设备销售合同,合同含税金额合计4088万元,公司2022年12月份完成设备的交付及验收工作,公司根据客户出具的验收单全额开具销售发票并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在判断是否为主要责任人时,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是否对客户承担主要责任、是否承担存货风险、是否拥有定价权以及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

公司认为在南京大庭设备销售业务中,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承担设备的安装、交付、售后服务等环节的风险,同时与材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与安装公司签订安装合同,承担存货风险,设备销售的定价为双方沟通结果,具有定价权,故将公司认定为主要责任人,按总额法确认收入。

该业务经年报会计师核查及现场走访完成后,会计师认为公司在南京大庭设备销售业务中无法被认定为主要责任人,需按净额法确认收入,会计师主要理由如下:

(1)关于企业是否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的判断

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约定技术服务、操作维修培训及质量保证均由公司承担主要责任,但公司同时与第三方签订设备安装、调试合同,将设备的安装、调试、培训、售后服务等主要责任转嫁给安装公司,并且公司从到货验收、安装、调试、验收、培训均未实质性参与。故可判断,公司未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2)关于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是否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的判断

公司采购大部分的项目材料均由供应商直接运至客户项目现场,公司现场未安排常驻人员对相关物资进行管理,公司没有获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

(3)关于企业是否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的判断

该业务的客户均为公司同行业公司,客户承接订单后出于资金及工期压力,保留部分利润后,将相关业务转包给公司,公司缺乏定价自主权。

(4)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公司产品均属于非标准化产品,其必备流程应当包括:前期设计、预算、报价、签订合同、采购、生产、安装、调试、验收、培训、后续服务等。南京大庭项目的设计公司参与度较低,材料供应商来源于客户指定或者介绍,安装调试及售后等工作又外包给第三方,公司在整个项目中主要提供资金支持,对项目缺乏实质性参与。

公司与年报会计师就公司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后,尊重并采纳会计师意见,根据谨慎性原则,将该业务收入确认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导致公司调减营业收入约3200万元。

二、关于“2022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营业收入构成与主营业务范围的匹配性,以及是否存在年底突击交易的情形,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的回复

(一)第四季度收入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首先,公司所处行业属于非标准化定制行业,采用“按单定制生产”的专业配套制造经营模式。产品为非标产品,从签订订单到发货、验收、确认收入周期长短主要取决于产品工艺的复杂性以及客户对于产品验收的时间长短,各季度订单签订情况不均匀,所以公司各季度实现营业收入存在波动。

其次,2022年9月份公司控股股东变更,在新的经营管理班子带领下,公司在客户验收方面加大管理及投入力度,第四季度收入较前三季度有所增长。

故公司第四季度收入增长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年底突击交易的情形。

(二)营业收入构成与主营业务范围的匹配性问题

公司主营业务为全系列超声波清洗机、电子玻璃平板清洗机、工业纯水设备等定制化设备的设计开发、生产加工及销售。

公司以定制设备的生产加工销售业务为主,2022年度开展的租赁业务、材料销售等非主营业务产生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低于20%,公司营业收入的构成与主营业务范围相匹配。

(三)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收入政策确认收入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产品销售收入为需要安装的设备的销售收入,公司按合同(订单)的规定进行设计、加工制造并安装完成,客户予以验收合格后,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不需要安装的配件及材料的销售收入,依据订单发出产品经客户签收后,确认销售收入。

综上所述,公司2022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增长具有合理性,相关营业收入构成与主营业务范围的相匹配,不存在年底突击交易的情形,相关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会计师回复】:

针对公司的营业收入,我们执行不限于以下审计程序

(1)了解与收入相关的内部控制;

(2)以抽样方式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合同、订单、验收单、运输单据、回款单据等;

(3)获取了和科达公司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合同,对合同关键条款进行核实,如

①发货及验收;②付款及结算;③质保政策等;识别客户是否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评价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4)查询客户的工商资料,以确认客户与和科达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5)在抽样的基础上,向主要客户函证本期收入及应收账款余额;

(6)就资产负债表前后记录的交易,选取样本,核对出库单,发票或结算单等证据,结合应收账款函证,评价收入确认完整性及是否计入恰当的会计期间;

(7)对本期新增客户及供应商执行走访程序,现场查验设备状况。

通过执行以上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公司业绩更正后的营业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2022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的增长具有合理性,相关营业收入构成与主营业务范围的相匹配,不存在年底突击交易的情形。

问题2.根据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之“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有关规定,对照应当扣除的具体项目逐项核查并说明你公司营业收入扣除的合规性、准确性,如2022年度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存在低于1亿元的情形,请补充披露并及时、充分披露风险提示。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后2022年度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公司对该事项将补充披露并及时、充分披露风险提示。

【会计师回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2号——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二、营业收入具体扣除项”的规定:

营业收入扣除项包括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是指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或者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

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3、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4、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6、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我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2号——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规定,对公司营业收入扣除项目进行逐项核查,经核查,公司修正数据已按规定对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例如将出租固定资产、销售材料进行扣除,对公司未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产生的收入进行了扣除。

公司修正后的营业收入扣除合规、准确,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提示。

(此页无正文,为会计师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回复之盖章页)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