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和科: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1号)及《关于对孟宇亮、王冠芳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132号)(以下合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1号)内容如下: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6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2022年度业绩预告大幅修正。经查,你公司在2022年度业绩预告编制过程中,对相关客户收入确认核算不规范,导致公司2023年1月31日披露的《2022年度业绩预告》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偏差。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孟宇亮、王冠芳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132号)
内容如下:
孟宇亮、王冠芳:
经查,公司存在2022年度业绩预告编制不审慎问题,我局对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31号)。孟宇亮作为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王冠芳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孟宇亮、王冠芳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请你们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将就相关问题进行认真总结,汲取教训,继续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