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和科:关于对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http://ddx.gubit.cn  2023-09-25  *ST和科(002816)公司公告

深证上〔2023〕913号

关于对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294号和科达工业园2栋1层-3层;

孟宇亮,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冠芳,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孟宇亮、财务总监王冠芳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6,400万元至9,000万元,扣除后营业收入为10,000万元至12,500万元。2023年4月6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向下修正为6,500万元至7,500万元,公司同日披露《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司2023年4月27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后营业收入为6,867万元,净利润为亏损8,107万元;公司股票交易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披露的业绩预告不准确,未对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予以提示。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1.3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孟宇亮、财务总监王冠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5.1.9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孟宇亮、财务总监王冠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9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