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赵丰的监管函
关于对赵丰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56 号
赵丰:
根据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73号),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12月28日,北京证监局对你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号)。你作为*ST和科的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将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4.5.3条的规定。
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4年9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