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科达: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赵丰)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的名称: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和科达股票代码:002816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丰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目录 ...... 2
释义 ...... 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决定及目的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22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3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2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5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27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本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和科达、上市公司 | 指 |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赵丰 |
阜阳天创 | 指 | 阜阳天创科技有限公司 |
颍泉区国资委 | 指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颍泉工投 | 指 | 阜阳市颍泉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丰启智远 | 指 | 深圳市丰启智远科技有限公司 |
丰启领航 | 指 | 深圳市丰启领航投资有限公司 |
丰启控股 | 指 | 深圳市丰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赋颍 | 指 | 上海赋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赋颍科泉 | 指 | 阜阳赋颍科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瑞和成 | 指 | 益阳市瑞和成控股有限公司 |
新集煤电 | 指 | 安徽新集煤电(集团)有限公司 |
益阳高新 | 指 | 益阳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益阳中院 | 指 |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淮南中院 | 指 |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股权转让协议》 | 指 | 赵丰与阜阳天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丰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丰启领航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赋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关于深圳市丰启智远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
深交所、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准则16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说明: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赵丰,其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赵丰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4306**********5157 |
通讯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情况 | 主营业务 |
1 |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62,057.04 | 赵丰通过青岛丰启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股6.13% | 从事汽车钢制车轮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资金及经营安排,同时引入认同上市公司价值,致力于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的投资者。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丰启智远持有和科达1,60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控制丰启智远间接控制上市公司,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丰启智远,阜阳天创科技有限公司成为丰启智远的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赵丰先生变更为颍泉区国资委。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丰启智远的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丰启智远 | 23,548.35 | 股东名称 |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股东名称 |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丰启领航 | 12,009.6585 | 51% | 阜阳天创 | 12,009.6585 | 51% | ||
上海赋颍 | 11,538.6915 | 49% | 上海赋颍 | 11,538.6915 | 49% | ||
合计 | 23,548.35 | 100% | 合计 | 23,548.35 | 100% |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方式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阜阳天创、丰启控股、丰启领航、丰启智远、上海赋颍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阜阳天创通过代丰启控股偿还其对赋颍科泉债务中的部分剩余未清偿债务(截至2024年8月31日该笔部分剩余未偿债务本金及利息之和为64,123,358.26元)的方式受让丰启领航持有的丰启智远51%股权,并按丰启智远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经各方确认的丰启智远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阜阳天创将上述代偿款自标的股权完成交割且上市公司公告阜阳天创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之日起30日内直接支付给赋颍科泉,即视为履行了对丰启领航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且视为丰启控股
向赋颍科泉偿还了相等金额的债务,丰启控股、丰启领航因此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其内部自行处理,与阜阳天创无关。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年10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阜阳天创、丰启控股、丰启领航、丰启智远、上海赋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受让方):阜阳天创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1:深圳市丰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2(转让方):深圳市丰启领航投资有限公司
丙方(标的公司):深圳市丰启智远科技有限公司
丁方:赵丰
戊方:上海赋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协议中,乙方1、乙方2,合称“乙方”;各方指本协议签约方全体,即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单称“任何一方”;赋颍科泉指阜阳赋颍科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具体以各方签署的协议内容为准):
第 1 条 本次转让
1.1 标的股权
(1)转让方根据本协议向受让方转让,受让方根据本协议从转让方受让的系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股权,占标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1%。转让标的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 | 本次转让标的股权 |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比例 | ||
1 | 丰启领航 | 12,009.6585 | 12,009.6585 | 51% |
(2)乙方2确认,标的股权附属的全部权益,包括在该股权上产生的任何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等,随着本次转让一并由甲方享有。戊方同意本次转让并放弃本次转让标的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1.2 转让对价及支付
(1)各方同意,本次转让采取承债方式进行交易,具体如下:
①甲方代乙方1偿还对赋颍科泉债务中的部分剩余未清偿债务(截至2024年8月31日,该笔部分剩余未偿债务本金及利息之和为64,123,358.26元),具体代偿款金额以届时相关各方签署的《收款确认函》为准。甲方将上述代偿款自标的股权完成交割且上市公司公告甲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之日起【30】日内直接支付给赋颍科泉,即视为履行了对乙方2在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且视为乙方1向赋颍科泉偿还了相等金额的债务,乙方1、乙方2因此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其内部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
②标的股权交割完成且甲方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公告后,甲方作为持有标的公司51%股权的控股股东,按标的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丙方向甲方另行书面披露并经甲方确认的标的公司的债务(包括担保债务,如有)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和丁方对标的公司的前述书面披露并经甲方确认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及担保责任。为免疑义,乙方和丁方在本协议签订日或之前未披露给甲方的丙方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担保债务等)、及在标的股权交割完成前产生或存在的前述书面披露并经甲方确认的债务中未列明的丙方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担保债务等),由乙方和丁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方及丙方的其他股东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甲方或丙方的其他股东因该等债务受到追偿或损失的,乙方和丁方应对甲方或丙方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确认,甲方按上述约定方式支付股权转让款后,即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付款义务,乙方不会因上述款项支付而向丙方追偿任何款项,即乙方豁免丙方因上述款项支付而产生对乙方的任何负债(如有)。乙方应配合甲方、丙方、相应债权人出具《收款确认函》。
(2)为保证本次转让顺利履行,经各方认可的下列协议或文件应与本协议同步签订:
①为履行股权转让手续,甲方与乙方2关于本次转让的工商版本股权转让协议;
②标的公司批准本次转让交易的内部决策文件。
1.3 交割
(1)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和丙方办理完毕本次交易的以下交割事宜,如因在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确需延长时间的,经相应办理方协商一致,可以合理延长:
①解除标的股权的质押登记(如有)的手续,甲方提供必要配合;
②在标的股权解除质押登记(如有)的当天,办理完成标的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③转让方及标的公司将标的公司的证照、公司印章、钢印、合同章、财务章、法人章、银行账户及密钥、网银U盾、及其他甲方要求的必要或重要的资料或文件按照甲方的要求移交甲方。
(2)若转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如期完成本次转让交割且在甲方另行书面通知时限内仍未能完成的,或者第2条先决条件不能满足且甲方未同意豁免导致本次转让交易不成的,或者本次转让因其他原因交割不成或交易失败的,则各方可以通过其他甲方认可的方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达成新的协议,使本次转让得以继续。为免疑义,在本次转让按约定完成股权交割且上市公司公告甲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前,甲方无须按本协议约定代乙方进行偿还任何债务,也无须对丙方的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担保债务等)承担任何责任。
(3)丁方承诺,就乙方、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对未书面披露给甲方的丙方债务承担个人连带担保责任。乙方1、乙方2承诺就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互相承担连带责任。第 2 条 先决条件
2.1 先决条件细则
各方同意,乙方2办理标的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下列条件均已获得满足或完成为前提(甲方同意豁免的除外):
(1)本协议已经各方适当签署,本协议已生效;
(2)本次转让已取得甲方、乙方及丙方、戊方的内部审批授权或决策同意,且本协议已经第三方权利人、债权人同意或批准(如需);
(3)本次转让已取得外部有权机构(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的同意或批准(若适用);
(4)乙方、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均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证事项已按约定如期完成;
(5)标的公司及其投资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下同)的业务、财务、法律及行业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6)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已经纠正且得到甲方认可的除外);
(7)本次转让不违反中国法律,没有任何有权机关作出任何判决、裁定或命令禁止本次转让。
2.2 先决条件的确认及豁免
(1)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意识到可能存在妨碍任何先决条件满足的事实或情形,其应立即书面通知其他方。
(2)甲方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豁免本条第2.1款先决条件,但不表示放弃该等先决条件所述事项继续完成,无论标的股权是否交割,应甲方要求,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并履行相应义务,以促使被豁免的先决条件达成,同时甲方亦应积极协助
并配合。如乙方认为本条第2.1款所列明的部分先决条件无法获得满足而需由甲方豁免的,应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3)各方应就先决条件的状态及处理进行友好磋商。经磋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启动争议解决程序。第 3 条 陈述与保证
3.1 关于标的公司
(1)除乙方已向甲方书面披露之外,乙方、丙方向甲方陈述与保证,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及之后至交割完成日,标的公司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及标的股权不存在任何其它权利负担、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其它第三方权益,并免受任何第三方追索。
(2)乙方、丙方向甲方陈述与保证,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及之后至交割完成日,除乙方已向甲方披露外,乙方合法拥有转让标的股权的完整权利,乙方向甲方转让标的股权无需取得其他人的许可或批准,并承诺在交割前本次转让交易已取得其他人的同意(如适用)。
(3)乙方、丙方向甲方陈述与保证,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及之后至交割完成日,除本次交易外,没有已经签订协议(不论为正式协议或框架协议)或拟议的处分标的股权的任何其他安排或计划,亦未协商或/和签订与本次转让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标的股权转让条款的合同或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4)乙方、丙方向甲方陈述与保证,本协议签订后至交割完成日,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其关联方、丙方及其关联方不会与其他任何第三方商谈、磋商或签署与直接或间接受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有关的交易、安排、协议或文件,不得将其直接或间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及其权益以直接或间接等任何方式出售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包括不限于协议转让或安排、减持、大宗交易等),也不得在其持有的标的公司、上市公司股权/股份上新增任何权利负担,亦不得为乙方及其股东、标的公司、上市公司引入其他投资方。
(5)乙方、丙方向甲方陈述与保证,交割时,除已向甲方披露的外,甲方受让的标的公司及其对应的上市公司的股权/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司法冻结或
转让受限的情形,乙方保证标的股权转让至甲方名下后,标的公司所持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低于1600万股。
(6)乙方、丙方向甲方陈述与保证,除已向甲方书面披露的外,丙方没有其他正在参加的任何诉讼、仲裁、指控或其他法律程序(无论是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针对丙方的未决或可能的法律程序;不存在任何可能会引起上述诉讼、仲裁、指控或其他法律程序的事实、情况或事件;乙方、丙方没有受到任何政府机构(无论是司法或准司法的)发起的调查程序,该等调查程序的不利判决或决定可能会对其业务、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且其未卷入任何该等法律程序或调查,也不存在或已发生可能导致其卷入任何该等法律程序或调查的事实或事件。
(7)乙方、丙方向甲方陈述与保证,除已向甲方披露的外,乙方、丙方不存在重大违反证券、税务、工商、国土、安全、环保、劳动、社保、公积金、海关、外汇等法律法规的情形,没有因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而受到有关行政机关的正式通知或处罚。
(8)乙方、丙方向甲方陈述与保证,除已书面披露的丙方债务,丙方不存在其他债务,丙方在交割完成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其他未披露的债务(包括或有债务)由乙方负责清偿。若丙方因该等债务被第三方权利人追索导致丙方或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承诺予以等额赔偿。
(9)乙方、丙方向甲方陈述与保证,除已向甲方披露的外,丙方不存在其他负债、或有负债、担保事项。在标的股权交割之后,若因交割完成日之前乙方、丙方及其子公司既存的事实或状态(且该等事实或状态未向甲方披露)导致丙方出现诉讼、任何债务、或有债务、应付税款、行政处罚、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及其他责任或损失,由乙方最终负责处理及清偿,因此给甲方、丙方造成任何损失,该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10)乙方、丙方向甲方陈述与保证,在丙方51%股权交割完成后,乙方、丁方、戊方应确保甲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协调、配合办理相关信息披露、监管问询答复、上市公司管理权交接(包括不限于将上市公司证照、印章、钢印、合同章、财务章、法人章、银行账户及密钥、网银U盾、及其他甲方要求的必要或重
要的资料或文件按照甲方的要求移交甲方,以及将上市公司业务、项目、现场等移交给甲方指定人员)等事宜。第 4 条 过渡期安排
4.1 过渡期
各方同意,本协议签订之日至标的股权交割完成日为本次转让的过渡期。
4.2 过渡期公司治理
乙方承诺在过渡期内,除正常业务过程和为完成本次转让需要者外,应保证标的公司不会从事以下行为(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1)转让、出租重要资产,或在重要资产上设定权利负担;
(2)给予任何人、公司或其他实体贷款或预支款,或借入任何借款;
(3)引进任何新的管理、经营或会计方法,或对会计方法进行任何实质性变更;
(4)放弃任何债权、索赔权或其他权利;
(5)为任何人就其债务、责任或义务提供担保;
(6)股权变动、募集资金或引进新的股东;
(7)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8)要求公司停止经营业务、变更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扩张非主营业务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经营任何业务;
(9)修改公司章程;
(10)向现有股东作出任何利益分配(或提出相应提案、议案);
(11)罢免、变更或新增标的公司、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2)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合并、分立,以及任何新建重大项目;
(13)筹划或进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开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
(14)采取正常业务过程以外的任何其他行动。
4.3 处分限制
过渡期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转让、赠与、设定权利负担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处置标的股权,亦不得以出售、转让、赠与、设定权利负担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处置上市公司股份。
4.4 过渡期利润
(1)交割完成日前标的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如有)由交割完成日后的标的公司股东享有。
(2)过渡期内,若标的公司盈利或净资产增加的,则该部分收益由甲方享有。
4.5 过渡期通知
在过渡期内,若发生对标的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本次交易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乙方应在知悉该情况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第 5 条 违约
5.1 违约事件
5.1.1任何一方非经其他各方一致同意不能中途退出本次交易,否则应对其他方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5.1.2 受限于第5.1.1款,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则该方应被认为构成违约。
5.2 违约救济
5.2.1一方违约(“违约方”)后,另一方(“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纠正违约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违约方应于收到该等书面通知后30日内(或守约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或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以使守约方免于遭受损失。同时,守约方可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情形消除后恢复履行;
(2)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本协议约定的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5.2.2违约方未于前款约定的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或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或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守约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守约方的书面通知到达违约方时解除。
5.2.3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解除本协议的,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及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协议解除后,除适用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外,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1000万元违约金。
5.2.4尽管有第5.2条的前述约定,若因乙方或丁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股权交割及相关义务未按时完成,乙方应按本次股权转让价款总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承担逾期履约滞纳金。若乙方或丁方任何一方违约且在甲方限期内仍未予以纠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丁方之一方或多方,连带偿还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已支付的款项并支付违约金。第 6 条 保密和声明
6.1 保密
各方对本协议的签订或履行的整个过程均负有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为签订或履行本协议而披露或提供的保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作其他用途。保密信息的形式可以是口头或书面,有形或无形的任何形式;保密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业务、产品、计算机代码或指令、想法、概念、发现、发明、设计、图纸(包括技术图纸)、技术诀窍、业务和财务信息、市场和销售数据、计划和方案、实际或潜在客户、承包商和供应商的身份和交易过程、雇员和顾问名册等。
6.2 保密例外
虽有前款约定,下列情形不构成一方对保密义务的违反:
6.2.1经保密信息权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披露;
6.2.2披露已为公众所知的该等信息(不包括由于一方违反本协议而使公众所知的该等信息);
6.2.3在任何诉讼或仲裁中披露该等信息;
6.2.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并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
6.2.5依照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披露该等信息;
6.2.6向任何政府、金融、税务或其他行政机关并在该等行政机关要求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
6.2.7向其董事、管理人员、员工或专业顾问(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披露该等信息。
6.3 宣布
未经各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任何媒体上发布或公开宣布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之交易。
6.4 确保
各方应确保其董事、管理人员、员工或专业顾问(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遵守本条之规定,该等人员违反本条约定的,视同该方违约,该方须对该等人员的违反承担违约责任。第 7 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7.1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管辖、解释和执行应适用中国法律。
7.2 争议解决
7.2.1本协议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应由败诉方承担。
7.2.2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第 8 条 协议的成立、生效、变更与终止
8.1 成立
各方同意,本协议在各方非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自然人本人签字之日起成立。
8.2 生效
各方同意,本协议在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8.3 变更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补充均需经过各方协商同意并经书面签署后方可正式生效;该等变更、补充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内容以变更、补充后的内容为准。
8.4 终止
8.4.1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各方协商一致终止;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3)一方按本协议约定解除本协议;
(4)外部有权机关(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不同意或禁止本次转让;
(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予终止的情形。
除非根据本协议约定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终止,任何一方无故单方终止该协议或违反该协议约定、承诺,则该方应被认为违反本协议,应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8.4.2本协议终止,各方尚未履行的义务,终止履行,但各方应继续遵守本协议第
5、6、7条及本条的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使各自的权益恢复至本协议签署日前的状态。
8.4.3本协议非因一方的违约行为而终止的,各方互不承担责任;因一方的违约行为而终止的,其他守约方有权按本协议第5条的约定追究该违约方的责任。第 9 条 其他
9.1 转让
各方同意,甲方有权向第三方整体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股权受让权利,但前提是新的受让方应同意按照本协议1.2条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并承接本协议项下的相应义务。满足上述前提情况下,甲方对本协议的整体或部分转让自甲方发出的转让通知送达乙方、丙方、丁方、戊方之日起生效。
9.2 可分割
如本协议下任何条款或约定无效、被撤销或无法强制执行,除非因此导致任何一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本协议下其他条款和约定的效力或执行力不受影响。各方可善意协商对该等条款或约定作出修订。
四、相关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对应丰启智远51%股权已质押予阜阳天创,系阜阳天创2023年作为案外人替益阳高新与丰启智远、丰启控股、赵丰、金文明股权转让纠纷案及新集煤电与瑞和成、丰启智远、赵丰、赵果股权转让纠纷案两起案件中的被告代偿债务后即对案涉债务的原债务人、担保方享有相应金额的债权,因此丰启领航将所持的丰启智远51%股权出质给阜阳天创,以担保阜阳天创因代偿债务而取得债权的清偿。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对应丰启智远持有的1,600万股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其中11,304,237股股份存在被质押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质押股数(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质押起始日 | 质押到期日 | 质权人 | 质押原因 |
丰启智远
丰启智远 | 4,822,000 | 30.14% | 4.82% | 2022-09-16 | 质押人申请解除质押为止 | 益阳高新 | 债务担保 |
丰启智远 | 3,178,000 | 19.86% | 3.18% | 2022-09-16 | 质押人申请解除质押为止 | 益阳高新 |
丰启智远
丰启智远 | 3,304,237 | 20.65% | 3.3% | 2024-1-22 | 质押人申请解除质押为止 | 阜阳天创 | 债务担保 |
合计
合计 | 11,304,237 | 70.65% | 11.3% | - | - | - | -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对应丰启智远持有的1,600万股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其中7,873,763股股份存在被冻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冻结股份数(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起始日 | 到期日 | 司法冻结执行人名称 | 冻结原因 |
丰启智远
丰启智远 | 4,695,763 | 29.35% | 4.7% | 2023-12-15 | 2026-12-14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轮候冻结生效 |
丰启智远
丰启智远 | 3,178,000 | 19.86% | 3.18% | 2024-3-6 | 2027-3-5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司法再冻 结 |
合计
合计 | 7,873,763 | 49.21% | 7.88% | - | - | - | - |
上述事项的具体信息详情请参见本次权益变动上市公司披露的《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上述事项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不存在
其他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查,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协议文件;
(三)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一)董事会办公室: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294号和科达工业园2栋1层-3层
(二)联系电话:0755-27048451
(三)联系人:王萌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赵 丰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赵 丰
年 月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
股票简称 | 和科达 | 股票代码 | 002816.SZ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赵丰 | 信息披露义务人 通讯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表决权委托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种类:A股普通股股票 持股数量:16,000,000股 持股比例:16.00% | ||
本次权益变动股份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种类:A股普通股 变动数量:减少16,000,000股 变动比例:16.00%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 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4年10月11日 方式: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上层股权结构变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减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赵 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