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华泰联合证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22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4-22  东方中科(002819)公司公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2022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声 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或“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中科”、“公司”或“上市公司”)2021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本独立财务顾问经过审慎核查,结合东方中科2022年年度报告,出具了关于东方中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持续督导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东方中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所出具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文件、书面资料、财务数据、业务数据等由上市公司及重组各方提供并由各方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督导所发表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东方中科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东方中科的相关公告文件信息。

释 义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东方中科、上市公司、公司、发行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科仪控股东方科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东方中科拟发行股份购买万里红78.33%股权,同时向控股股东东方科仪控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东方中科向东方科仪控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国科控股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
万里红、标的公司、目标公司北京万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里红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8月18日公司性质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标的资产万里红78.33%股权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股份认购协议上市公司与东方科仪控股签署的《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万里锦程万里锦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金泰富金泰富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明颉杭州明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精确智芯青岛精确智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格力创投珠海格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珠海众泓珠海华安众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国丰鼎嘉苏州国丰鼎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众泰珠海华安众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大横琴创新珠海大横琴创新发展有限公司
泰和成长北京泰和成长控股有限公司
西藏腾云西藏腾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众诚珠海众诚联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华泰联合证券、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承销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规则、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格式准则2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目 录

声 明 ...... 2

释 义 ...... 3

目 录 ...... 5

一、标的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 7

(一)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过户和验资情况 ...... 7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与获配情况 ...... 7

(三)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验资情况 ...... 8

(四)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 8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8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 9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 9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重要承诺 ...... 11

(三)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 16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24

三、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 24

(一)业绩承诺情况 ...... 24

(二)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 26

(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29

四、业绩承诺方股份质押情况 ...... 29

五、募集配套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 30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30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 30

(三)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 31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 31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 34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34

六、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 34

(一)公司治理及运作情况概述 ...... 34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34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 35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 35

(二)主营业务构成及主要财务状况 ............................ 错误!未定义书签。(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35

八、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 35

一、标的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过户和验资情况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9日出具的京海市监注册企许字19260823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本次重组所涉及目标公司万里红股东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成,万里红已取得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8X00380429T的《营业执照》,万里锦程、刘达、金泰富、杭州明颉、精确智芯、格力创投、赵国、张林林、珠海众泓、国丰鼎嘉、珠海众泰、大横琴创新、王秀贞、刘顶全、张小亮、孙文兵、泰和成长、余良兵、西藏腾云、珠海众诚20名交易对方持有的万里红78.33%的股权均已过户至东方中科名下。

致同会计师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110C000725号)。根据该《验资报告》,经审验认为:截至2021年10月19日,东方中科已收到万里锦程等20家单位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130,922,004.00元,各单位均以其持有的万里红股权出资,共计130,922,004.00元。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与获配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东方科仪控股就本次发行及股票认购事宜签署的《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认购方式等进行了详细约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为定价发行,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1.72元/股,最终发行数量为27,624,309股,合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1.48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1,348,704.42元,未超过发行方案中募集资金规模。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家。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认购数量(股)认购金额(元)
序号发行对象认购数量(股)认购金额(元)
1东方科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7,624,309599,999,991.48
合计27,624,309599,999,991.48

(三)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验资情况

2021年10月25日,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向东方科仪控股发送了《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通知上述发行对象将认购资金划至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本次发行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2021年10月27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110C000731号),确认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到位。

2021年10月27日,联席主承销商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21年10月27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110C000730号),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根据该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99,999,991.4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8,651,287.06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1,348,704.42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7,624,309.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543,724,395.42元。

(四)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2021年11月12日,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确认已受理公司158,546,313股股票的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东方中科的股东名册。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万里红78.33%股权对应的新增股份数量为130,922,004股(其中限售流通股数量为130,922,004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对应的新增股份数量为27,624,309股(其中限售流通股数量为27,624,309股),总股本变更为318,179,769股。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置入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合法有效,置入资产已完成实质性交割,本次交易涉及的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已完成,相关新增股份登记、上市工作已办理完成,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及持续督导期内履行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序号承诺类别承诺主要内容相关方是否履行
1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一、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向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资料或副本资料,副本资料与其原始资料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已履行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四、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申请文件中引用的由本公司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五、本公司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本公司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上市公司
2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一、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向上市公司、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人保证向上市公司、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资料或副本资料,副本资料与其原始资料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本人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申请文件中引用的由本人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人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承诺类别承诺主要内容相关方是否履行
五、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有)。本人将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本人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将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六、本人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本人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不存在减持计划的承诺函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人不存在减持计划,将不会有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关于诚信守法的承诺函1、除本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失信的情形。 2、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失信的情形; 3、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失信的情形。上市公司
5关于诚信守法的承诺函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失信的情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关于确保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承诺类别承诺主要内容相关方是否履行
以切实履行的承诺3、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上市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7关于本次重组若干事项的承诺函1、本人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 2、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及其他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情形。 4、本人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忠实、勤勉,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5、本人保证在本次交易中已依法履行了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信息披露和报告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6、本人承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重要承诺

序号承诺类别承诺内容相关方是否履行
1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本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曾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且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控股股东
序号承诺类别承诺内容相关方是否履行
信行为的承诺函
2关于诚信守法承诺函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亦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或失信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无减持计划的承诺函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无减持计划,将不会有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控股股东
4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做到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方面完全分开,不从事任何影响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的行为,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实控控制人
5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一、本公司对本公司所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均有明确的定位和划分。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企业(以下简称“相关企业”)与东方中科、标的公司不存在产品交叉、重叠的情况,不存在主要产品客户群体竞争的情况,互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将来亦不从事任何对东方中科、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本次重组不会新增东方中科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 二、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对自身及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如果将来本公司及相关企业(包括本次交易完成后设立的相关企业)的产品或业务与东方中科、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出现相同或类似的情况,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解决: 1、本公司及相关企业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东方中科、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本公司及相关企业将立即通知东方中科,并优先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东方中科,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以确保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2、如本公司及相关企业与东方中科、标的公控股股东
序号承诺类别承诺内容相关方是否履行
司及其子公司因实质或潜在的同业竞争产生利益冲突,则优先考虑东方中科、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利益; 3、东方中科认为必要时,本公司及其相关企业将进行减持直至全部转让相关企业持有的相关资产和业务; 4、若发现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在以后任何时间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则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承诺通过选择以下方式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1)将以停止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2)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在符合证监会、交易所及相关监管机构要求,符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注入上市公司或者交由上市公司委托管理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3)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东方中科、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本公司对本公司所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均有明确的定位和划分。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企业与东方中科、标的公司不存在产品交叉、重叠的情况,不存在主要产品客户群体竞争的情况,互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将来亦不从事任何对东方中科、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本次重组不会新增东方中科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 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东方中科、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际控制人
7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承诺人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将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之地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议程序及控股股东、实控控制人
序号承诺类别承诺内容相关方是否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承诺人和上市公司就相互间关联事务及交易所做出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3、本承诺人保证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4、本承诺人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本承诺人及关联方将不会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要求上市公司代垫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或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5、若本承诺人及关联方存在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要求上市公司代垫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或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则本承诺人保证并促使与本承诺人及关联方将代垫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或占用资金及相应利息全部归还;对于违规提供的担保及时进行解除,并同意在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并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若本承诺人及关联方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要求上市公司代垫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或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而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承诺人及关联方承诺对该等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对前述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向上市公司进行赔偿。
8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函1、本次交易中所提供的所有材料与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所提供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申请文件中引用的由本公司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控股股东、实控控制人
9关于不放弃控制权的承诺函1、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保证本公司不放弃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不放弃改选董事会的权利,不放弃在董事会中的表决权,并始终保持董事会的多数控股股东、实控控制人
序号承诺类别承诺内容相关方是否履行
席位; 2、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保证本公司不放弃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中的表决权(包括直接或间接),不会将前述表决权委托给第三方行使(本公司控制的企业除外),不会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方式采取相关行动改变上市公司控制权; 3、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保证本公司不主动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10关于确保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公司承诺严格履行本公司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控股股东、实控控制人
11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本公司认为本次重组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重组系上市公司优化业务结构、寻求进一步协同发展的体现。本公司原则上同意本次重组。控股股东
12关于认购配套融资股份锁定的承诺函1、本公司于本次交易所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不得转让。 2、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以上锁定期有特别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3、以上锁定期满后,有关解锁事宜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增持的股份,亦控股股东
序号承诺类别承诺内容相关方是否履行
遵守上述承诺。
13关于本次重组若干事项的承诺函一、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履行保密义务 本公司对所知悉的本次交易信息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三、关于未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承诺 本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及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情形。 四、关于未因涉嫌犯罪或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侦查或立案调查的承诺 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五、不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本公司承诺不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六、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控股股东
14关于本次交易前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函1、本公司于本次交易之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2、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以上锁定期有特别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3、以上锁定期满后,有关解锁事宜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增持的股份,亦遵守上述承诺。控股股东

(三)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序号承诺类别承诺内容相关方是否履行
1关于所提供材料真实、准1、本公司承诺已及时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标的公司
序号承诺类别承诺内容相关方是否履行
确、完整的承诺函的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历史沿革、相关权证、业务状况、人员等所有应当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申请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本公司保证为本次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和披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本次重组若干事项的承诺函1、本公司系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已取得设立及经营业务所需的一切批准和许可,所有该等批准和许可均为有效,并不存在任何原因或事由可能导致上述批准和许可失效。本公司不存在因营业期限届满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宣告破产、被当地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不包括证券市场以外的处罚)、刑事处罚或者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本公司及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4、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标的公司
序号承诺类别承诺内容相关方是否履行
执行期限未逾五年等情况。 6、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等情况。 7、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情况。 8、本公司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9、本公司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10、本公司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11、本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其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12、本公司及下属公司资产(包括股权及股权所对应的资产)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或负担,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存在妨碍资产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形。 1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受到第三方请求或政府主管部门处罚或追缴的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税务部门、工商部门的处罚。 14、本公司不存在任何已知正在进行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或纠纷。 15、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关联方不存在通过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增加上市公司风险的情形。 16、本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的侵权之债。 17、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及本公司控股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公司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18、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中已依法履行了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所有信息披露和报告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3本次重组若干事项的承诺函1、本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承诺类别承诺内容相关方是否履行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4、本人不存在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未逾五年等情况。 5、本人不存在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等情况。 6、本人不存在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情况。 7、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 8、本人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9、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10、本人保证在本次交易中已依法履行了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所有信息披露和报告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函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承诺人保证为本次交易事项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上述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承诺人声明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的、原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系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交易对方
序号承诺类别承诺内容相关方是否履行
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如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本承诺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承诺人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申请文件中引用的由本承诺人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承诺人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5、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承诺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如本次重组中本承诺人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承诺人将不转让届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承诺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本承诺人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本承诺人同意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未能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承诺人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承诺人承诺自愿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7、本承诺人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对由此而引发的相关各方的全部损失将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5关于持有标的资产合法、完整、有效性的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已经依法履行对万里红的出资义务,出资均系自有资金,出资真实且已足额到位,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万里红合法存续的情况;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合法、完整、有效地持有万里红股份;不存在代其他交易对方
序号承诺类别承诺内容相关方是否履行
主体持有万里红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及任何其他可能使本人/本公司持有万里红股份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的情形。本人/本公司均依法有权处置所持万里红股份。本人/本公司所持万里红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或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形; 3、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前,本人/本公司将确保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发生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的情形,不发生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形。
6关于守法及诚信情况的说明函“一、本承诺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上市公司不存在持股、任职、亲属、提供经济利益等其他任何形式的关联关系与一致行动关系,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或其他权益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被证券监管部门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与上市公司存在特殊关系的其他关联关系。 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主要管理人员现时及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三、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均未受到过与中国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其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及仲裁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也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最近五年内不存在任何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立案调查之情形。”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情况外,“四、本承诺人与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有关主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有关主体不存在持股、任职、亲属、提供经济利益等其他任何形式的关联关系与一致行动关系,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有关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有关主体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或其他权益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被证券监管部门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与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有关主体存在交易对方
序号承诺类别承诺内容相关方是否履行
特殊关系的其他关联关系。”
7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本承诺人保证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不影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独立性,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不以上市公司资产为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交易对方
8关于不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的承诺本承诺人不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交易对方
9股份锁定及限售期承诺函1、本承诺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份登记至本承诺人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及本承诺人履行完毕在本次交易中承担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如需)并实现分期解锁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 2、本承诺人保证本承诺人的业绩承诺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质押业绩承诺股份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3、本承诺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发行的股份,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本承诺人承诺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登记至本承诺人证券账户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 4、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承诺人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上市公司派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相应限售期的约定。 若本承诺人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承诺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交易对方
序号承诺类别承诺内容相关方是否履行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0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承诺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承诺人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承诺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将尽可能减少和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由本承诺人承担赔偿责任。交易对方
1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承诺人及相关企业在中国境内(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将不从事任何直接或间接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任何地方和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等)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有竞争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2、如果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而本承诺人所控制的相关企业已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承诺人承诺将该相关企业所持有的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业务进行转让,并同意上市公司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 3、除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投资以外,本承诺人将不在中国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投资或自营上市公司已经开发、生产或经营的产品(或相类似的产品、或在功能上具有替代作用的产品)。 4、本承诺人及相关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同业竞争产生利益冲突,则优先考虑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利益。 5、本承诺人保证本承诺人全资拥有或拥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遵守上述承诺,并将促使相对控股的子公司亦遵守上述承诺。交易对方
12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1、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参与本次交易的目的并非为了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在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承诺不会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万里锦程、珠海众诚、珠海众泓、赵国、石梁、王秀贞
序号承诺类别承诺内容相关方是否履行
(1)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不会以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为目的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在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时,保证不影响上市公司现有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地位; (2)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不会单独或与他人通过达成一致行动安排、关联方关系、授权或其他方式扩大在上市公司拥有的表决权; (3)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不会实施任何旨在谋求或协助他人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或控股股东地位的行为。 2、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同意,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目前,交易的相关方已经或正在按照相关的承诺履行,无违反承诺的行为。

三、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一)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签署的交易协议,万里锦程、刘达、金泰富、杭州明颉、精确智芯、格力创投、赵国、张林林、珠海众泓、国丰鼎嘉、珠海众泰、大横琴创新、王秀贞、刘顶全、张小亮、孙文兵、泰和成长、余良兵、西藏腾云、珠海众诚作为业绩承诺方,承诺如下:

万里锦程、赵国、王秀贞、刘顶全、张小亮及孙文兵业绩承诺股份为其各自通过本次交易持有的新增股份的100%;杭州明颉、刘达、张林林、余良兵业绩承诺股份为其各自通过本次交易持有的新增股份的61.60%;珠海众泰、珠海众泓、金泰富、精确智芯、格力创投、大横琴创新、泰和成长、国丰鼎嘉、西藏腾云、珠海众诚业绩承诺股份为其各自通过本次交易持有的新增股份的30.80%。

业绩承诺期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如根据实际交割情况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需对业绩承诺期进行调整的,业绩承诺方应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业绩承诺方承诺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经由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承诺净利润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否则业绩承诺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为:

单位:万元

承诺期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
承诺净利润7,10021,00031,00039,100

业绩承诺期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上市公司均应聘请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目标公司承诺净利润数与实际净利润数的差额根据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确定。

如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和第二年累积实际净利润达到或超过该两年累积承诺净利润的80%,则第二年不触发补偿程序;如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累积实际净利润达到或超过该三年累积承诺净利润的80%,则第三年不触发补偿程序;如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四年累积实际净利润达到或超过该四年累积承诺净利润的100%的,则第四年不触发补偿程序。除前述情形外,均应补偿。

若触发业绩补偿程序,业绩承诺方优先以补偿股份的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补偿股份数量不超过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业绩承诺股份数量;股份不足以完全补偿的,不足部分以现金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限内各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本次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则舍去小数并向上取整数。

业绩承诺方各方累积补偿的总金额不超过业绩承诺方各方所持业绩承诺股份的对价总额。业绩承诺方各方应按照其各自业绩承诺股份数占本次交易全部业绩承

诺股份数的比例承担协议项下的补偿责任,具体公式如下:

业绩承诺方各自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业绩承诺方各自业绩承诺股份数量÷业绩承诺股份数量)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业绩承诺方各自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应经四舍五入后精确至个位数。

触发业绩补偿程序时,业绩承诺方各方按上述公式进行补偿,无先后顺序,互不承担连带责任;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与业绩承诺方各自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的正向差额由万里锦程补齐。

若触发业绩补偿程序,业绩承诺方各方解锁参与本次交易取得的业绩承诺股份时,业绩承诺方各方解锁的业绩承诺股份数量应扣除业绩承诺方各自当期已补偿的股份数量。

(二)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1、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万里红2022年财务报表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2023年4月11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文号为致同审字(2023)第110C009788号。经审计的万里红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1,406.22万元,与业绩承诺差异-42,406.22万元。

产生差异的原因:

1、报告期内受多种因素影响,经济下行,对生产经营影响巨大,项目招标、实施、交付及验收等环节均有所延迟,从而导致销售收入和毛利实现情况不及预期;

2、为进一步完善自有产品体系,加速行业市场布局,公司持续加大研发和销售投入。

基于以上因素影响,公司本年度收入增速和毛利增长未达到业绩承诺预期。

万里红2020年、2021年和2022年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为0.71亿元、2.1亿元和3.1亿元,三年累积

承诺净利润为5.91亿元;2020年、2021年和2022年万里红实现的实际净利润分别为7,311.35万元、11,164.25万元和-11,406.22万元,三年累积实现净利润为7,069.38万元,完成同期累积承诺净利润的11.96%,未达到三年累积承诺净利润的80%,触发补偿程序。业绩承诺方优先以公司股份进行补偿,公司以1元的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

2、业绩补偿方案

根据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若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和第二年累积实际净利润达到或超过该两年累积承诺净利润的80%,则第二年不触发补偿程序。否则,应进行补偿。

若触发业绩补偿程序,业绩承诺方优先以补偿股份的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补偿股份数量不超过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业绩承诺股份数量;股份不足以完全补偿的,不足部分以现金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限内各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本次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则舍去小数并向上取整数。

业绩承诺方各方累积补偿的总金额不超过业绩承诺方各方所持业绩承诺股份的对价总额。业绩承诺方各方应按照其各自业绩承诺股份数占本次交易全部业绩承诺股份数的比例承担协议项下的补偿责任。具体公式如下:

业绩承诺方各自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业绩承诺方各自业绩承诺股份数量÷业绩承诺股份数量)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业绩承诺方各自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应经四舍五入后精 确至个位数。

触发业绩补偿程序时,业绩承诺方各方按上述公式进行补偿,无先后顺序,互

不承担连带责任;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与业绩承诺方各自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的正向差额由万里锦程补齐。若触发业绩补偿程序,业绩承诺方各方解锁参与本次交易取得的业绩承诺股份时,业绩承诺方各方解锁的业绩承诺股份数量应扣除业绩承诺方各自当期已补偿的股份数量。各方一致同意,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分配股票股利等除权事项的,则前述当期股份补偿数量应做相应调整,即:当期股份补偿数量(调整后)=当期股份补偿数量(调整前)×(1+转增或送股比例)。

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发生现金分红等除息事项的,则交易对方所持业绩承诺股份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股份补偿数量所对应之累积获得的现金分红,应随之赠送给上市公司。

综上,因万里红业绩承诺期2020、2021和2022年累积实际净利润未达到该三年累积承诺净利润的80%,2022年触发补偿程序。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限内各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本次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5.91亿元- 7,069.38万元)÷9.82亿元×22.76元/股×130,922,004股- 29,204.33万元= 128,677.60万元。

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为22.76元/股,故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128,677.60万元÷22.76 = 56,536,734股(已舍去小数并向上取整)。

公司将在业绩承诺期内每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业绩承诺方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并通知业绩承诺方,并要求业绩承诺方全力配合公司,积极履行承诺。公司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办理业绩承诺方股份回购及注销相关事宜。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2个月内办理完毕股份注销事宜。

如上述股份注销由于上市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事宜未获得相关债权人认可或未经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而无法实施,则业绩承诺方或上市公司方应于股份注销确定无法实施后1个月内将当期应补偿的股份赠送给其他股份持有者。股份赠送具体计

算公式如下:

单一其他股份持有者取得的补偿股份=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单一其他股份持有者在上市公司持有的股份数量÷其他股份持有者在上市公司持有的股份总数)。若按比例进行前述股份补偿时,其他股份持有者能够取得的补偿股份存在不足1股的情形,上市公司可以要求业绩承诺方对其他股份持有者持有的不足1股的部分乘以本次发行价格,用现金进行补偿,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进行处理。

按前述公示计算的当期补偿金额、当期股份补偿数量小于零的,按零取值,已经补偿的股份及现金不予冲回。

3、本次股份回购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年4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万里红2022年度业绩补偿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参加表决的与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标的万里红2022年度未实现业绩承诺目标、万里红2020、2021和2022年度累积实际净利润未达到累积承诺净利润的80%,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方应向上市公司补偿相应股份;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并将继续督促公司及补偿义务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履行相关补偿承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独立财务顾问及主办人对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万里红未能实现2022年度业绩承诺、万里红2020、2021和2022年度累积实际净利润未达到累积承诺净利润的80%,深感遗憾,并向广大投资者诚恳致歉。独立财务顾问及主办人将督导上市公司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履行重大资产重组中关于业绩补偿的相关承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四、业绩承诺方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东方中科《证券质押及

司法冻结明细表》,截至权益登记日2023年3月31日,业绩承诺方万里锦程、刘达、金泰富、杭州明颉、精确智芯、格力创投、赵国、张林林、珠海众泓、国丰鼎嘉、珠海众泰、大横琴创新、王秀贞、刘顶全、张小亮、孙文兵、泰和成长、余良兵、西藏腾云、珠海众诚所持有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中,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

五、募集配套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21〕3033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于2021年10月26日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27,624,309股,发行价格为21.7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991.48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费用人民币28,651,287.06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71,348,704.42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110C000730号)。

2、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根据《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相关中介费用和补充流动资金。

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101,845,832.36元,支付本次交易的相关费用114,339.64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562,403,142.11元,累计募集资金支付本次交易的相关费用11,215,766.83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的余额为人民币758,310.98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1、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并结合经营需要,公司从2021年11月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并与开户银行、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均严格按照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单位:人民币元)如下: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账户类别存储余额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裕支行20000001306400061936522活期758,310.98
合 计758,310.98

上述存款余额中,已计入募集资金专户利息和理财收入3,028,515.50元。

(三)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的情况。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表

2022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见下。

2022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 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57,134.87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10,196.02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57,361.89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0%
承诺投资项目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调整后投资总额 (1)本年度投入金额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截至期末投资进度(%) (3)=(2)/(1)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本年度实现的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承诺投资项目
支付本次交易的相关费用4,0001,134.8711.431,121.5798.83%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56,000.0056,000.0010,184.5956,240.32100.43%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合计60,000.0057,134.8710,196.0257,361.89100.40%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不适用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不适用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不适用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不适用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不适用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2022年度,东方中科已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配套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法规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一)公司治理及运作情况概述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持续深入开展公司治理活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2022年,上市公司积极开展上市公司治理活动,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万里红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将业务版图延伸至具备自主可控趋势的信息安全保密、政务集成、虹膜识别及终端安全的市场领域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发挥了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协同效应,在技术、产品、市场等方面的进行优势互补,生态资源更加丰富。2022年,内外部宏观环境变化对公司业务相关行业及产业供应链带来了较大不利影响,面对这一不利情况,公司积极推动年度各项重点工作,降低了负面冲击对企业经营的负面影响,实现了公司主要业务收入的持续增长,但由于2022年度,本次交易标的万里红未实现业绩承诺目标并发生大额亏损,导致上市公司2022年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出现大额亏损,上市公司2022年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12,097.22万元。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2022年,上市公司整体及各项业务保持收入增长,但子公司万里红存在较大亏损。

八、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各方已按照公布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履行了或正在继续履行各方的责任和义务,除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万里红2020、2021和2022年度累积实际净利润未达到累积承诺净利润的80%,业绩承诺方将根据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履行补偿业务外,实际实施方案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不存在明显差异。

独立财务顾问及主办人对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万里红未能实现2021年度及2022年度业绩承诺、万里红2020、2021和2022年度累积实际净利润未达到累积承诺净利润的80%,深感遗憾,并向广大投资者诚恳致歉。独立财务顾问及主办人将督导上市公司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履行重大资产重组中关于业绩补偿的相关承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22年度持续督导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余佳洋 郑士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