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提名石强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我们审查了上述人员资历和任职资格,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等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石强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补选石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徐 帆 江 | 张 树 帆 | 金 锦 萍 |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