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3-041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人,可行权的期权数量为7.00万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229%。行权价格为31.95元/份,行权模式为自主行权;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50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409%。
3、本次行权/解除限售事宜尚需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行权/解除限售,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并同意根据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解除限售事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并发表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披露了上述事项。
2、2020年5月13日,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同意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科资发股字〔2020〕55号),原则同意东方中科实施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8日,公司通过公司全体员工邮箱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任何异议。2020年5月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0年5月15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
《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年5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6、2020年7月2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2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95.9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首次授予价格11.71元/股,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0年7月24日。
7、2020年7月2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4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87万份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手续,首次授予价格
23.41元/份,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0年7月28日。
8、2021年4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的预留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79,700股,其中回购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45,000股,回购价格为11.7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其中《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于2021年7月12日由公司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1年8月20日完成回购注销。
9、2021年4月29日至2021年5月10日,公司通过公司全体员工邮箱将公司本次拟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任何异议。2021年5月11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10、2021年6月2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10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2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授予价格16.05元/股,预留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1年6月25日。
11、2021年6月2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7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14.00万份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手续,预留授予价格32.10元/份,预留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1年6月24日。
12、2021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同意对《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该议案于2021年11月16日由公司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3、2022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对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3.41元/份调整为23.20元/份,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2.10元/份调整为31.95元/份;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注销2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9万份,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导致第一个行权期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0.5940万份,本次合计注销股票期权数量9.5940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其中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于2023年2月27日由公司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4、2022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为符合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8人,可行权的期权数量为58.1460万份;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7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3.1785万股。关联董事郑大伟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已于2022年8月1日上市流通。本次股票期权已采取自主行权模式,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2年8月25日(含)至2023年7月28日(含)。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2021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
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同意对《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该议案于2021年11月16日由公司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等待/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自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1年6月24日,第一个等待期将于2023年6月24日届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上市日为2021年6月25日,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6月25日届满。
(二)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情况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注销/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注销/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注销/回购注销。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2022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且上述两项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同时,公司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95%。
注:1、以上“净资产收益率”中的净利润是以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2、对标企业样本公司按照wind行业、申万行业、证
监会行业划分标准,选取与东方中科主营业务及规模具有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2022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且上述两项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同时,公司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95%。 注:1、以上“净资产收益率”中的净利润是以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2、对标企业样本公司按照wind行业、申万行业、证监会行业划分标准,选取与东方中科主营业务及规模具有 | (1)公司2022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达到了业绩考核要求; (2)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且不低于对 |
可比性的上市公司。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行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但相应调整和修改需通过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披露。 3、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增发、配股、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导致收入、利润、净资产变动的,考核收入、净资产收益率时,应剔除该事项引起的收入、利润和净产变动额。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由公司注销;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 标企业75分位值,达到了业绩考核要求; (3)公司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99.67%,高于95%,达到了业绩考核要求。 |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当年度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和(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解除限售的比例: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当年度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和(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解除限售的比例: | 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综合考评: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7名激励对象2022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A,在第一个行权期可100%行权;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10名激励对象2022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A,在第一个解除 | ||||
考评结果(S) | S≥80 | 80>S≥70 | 70>S≥60 | S<60 | |
评价标准 | A | B | C | D | |
标准系数 | 1.0 | 0.8 | 0.6 | 0 |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 若激励对象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解除限售。未能行权/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注销/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考核“不达标”,则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其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由公司注销/其相对应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即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 限售期可100%解除限售。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并同意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为符合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解除限售事宜。
四、本次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一)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2、行权价格:31.95元/份(调整后)
3、行权模式:自主行权
4、根据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数量的50%。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7人,可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7.00万份,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0.0229%。具体如下:
注:2021年6月24日,公司根据《2020年激励计划》完成向7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14.00万份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手续。
5、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自股权登记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6、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次股票期权行权。
7、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股权激励第一个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行权不会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处理方式
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剩余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主要骨干人员
(7人)
主要骨干人员(7人) | 14.00 | 7.00 | 7.00 |
合计(7人)
合计(7人) | 14.00 | 7.00 | 7.00 |
权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9、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的影响公司在授予日采用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值,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10、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安排本次行权所募集资金将存储于公司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次行权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所得税的缴纳由公司代扣代缴。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根据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50%。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10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50万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0.0409%。具体如下:
注:2021年6月24日,公司根据《2020年激励计划》完成向10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2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上市日期:2021年6月25日。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中层管理人员、主要骨干
人员(10人)
中层管理人员、主要骨干人员(10人) | 25.00 | 12.50 | 12.50 |
合计(10人)
合计(10人) | 25.00 | 12.50 | 12.50 |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行权/解除限售数量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行权/解除限售的17名激励对象(股票期权部分7名,限制性股票部分10名)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上述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达标,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行权/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行权/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七、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时,监事会对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行权/解除限售的17名激励对象(股票期权部分7名,限制性
股票部分10名)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上述7名激励对象获授的7.00万份股票期权及10名激励对象获授的12.5万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行权/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手续。
八、律师出具的意见
本次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程序,本次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其行权对象、行权数量及解除限售对象、解除限售数量及上市流通安排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行权、解除限售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行权/解锁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