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年12月)

查股网  2023-12-28  东方中科(002819)公司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上述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责必问、有错必究;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等原则。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组织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

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基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在董事会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 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 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 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经济处罚;

(五) 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责任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经济处罚的具体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确定。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做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