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莱英: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事项可以进一步优化公司管理和业务架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与会独立董事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 孙雪娇 王青松 李家聪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