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莱英: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21 证券简称:凯莱英 公告编号:2024-024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获授首次限制性股票的194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373,170股,占公司A股总股本0.11%。同意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应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2020年6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7月3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0年7月4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0年7月9日,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8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20年9月8日,公司在巨潮网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向符合条件的215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1,018,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股本由231,319,762股增加至232,337,762股,并于2020年9月9日完成登记工作。
6、2020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1名离职激励对象涂晟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1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21年2月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向符合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176,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
股本由242,514,693股增加至242,690,693股,并于2021年2月9日完成登记工作。
9、2021年2月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1名离职激励对象涂晟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并于2021年3月24日完成回购注销工作,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10、2021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权益分派实施,每10股派现金6.00元,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由116.57元/股变为115.97元/股,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由149.88元/股变为
149.28元/股;同意对2名离职激励对象马立萌、李超英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5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1年8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2名离职激励对象马立萌、李超英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5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并于2021年9月14日完成回购注销工作,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12、2021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1名离职激励对象王峰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3、2021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同意211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389,4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14、2022年1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2名离职激励对象崔立杰、马小红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5,2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5、2022年3月1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分别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对3名离职激励对象王峰、崔立杰、马小红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6,2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并于2022年7月9日完成回购注销工作,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16、2022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2名离职激励对象王双、肜祺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1,2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7、2022年6月9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2名离职激励对象王双、肜祺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1,2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并于2022年7月9日完成回购注销工作,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18、2022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完成202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8.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4股。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由115.97元/股变为82.26元/股,首次授予股份数量从947,100股变更为1,325,940股;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由149.28元/股变为106.06元/股,授予股份数量从105,600股变更为147,840股;同意对5名离职激励对象朱自力、师亚利、王玉璘、张欣、孟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6,72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9、2022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四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2年第四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5名离职激励对象朱自力、师亚利、王玉璘、张欣、孟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6,72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并于2023年2月9日完成回购注销工作,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20、2023年3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202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387,03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21、2023年7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实施A股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8.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由
82.26元/股变为80.46元/股;预留授予的回购价格由106.06元/股变为104.26元/股;同意对首次授予离职激励对象冯红康、李银飞、杨磊、古骁霄、MAGENDRANBALA ACHARY 及预留授予离职激励对象何帆、马竹琳、董长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29,82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2023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刘志清、李艳君及预留授予离职激励对象OLIVIAKANG该3名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10,5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3、2023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离职激励对象冯红康、李银飞、杨磊、古骁霄、MAGENDRAN BALAACHARY、刘志清、李艳君及预留授予离职激励对象何帆、马竹琳、董长青、OLIVIA KANG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截至目前尚未完成注销手续办理。
24、2023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预留授予离职激励对象杨天禅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1,26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
25、2024年1月2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离职激励对象杨天禅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截至目前尚未完成注销手续办理。
26、2024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公司第四
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1名离职激励对象高朝阳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42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同意194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373,170股。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及禁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第三个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即2020年9月9日-2023年9月8日);第三个禁售期为第三个限售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即2023年9月9日-2023年12月8日),公司整体市值表现未达到预设目标,延长锁定期3个月(即2023年12月9日-2024年3月8日)。
因此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将自2024年3月9日起可按规定比例解除限售,不存在其他延长限制性股票禁售期的情形。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
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5%;上述“2019年净利润”指标以公司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本激励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 公司2022年度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283,449,655.07元,较2019年度增长571.98%,满足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
4、个人业绩考核要求:依据公司的管理人员绩效/KPI考核管理办法,每次解除限售节点评估员工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对应A、B、C、D四个档次,并得解除限售系数(解除限售系数:评估档位A为1.0、B为0.8、C为0.6、D为0)。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统一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 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达到A档,满足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现有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现有获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94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限制性股票为373,170股。
除已按照规定程序审议并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姓名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已解除限售数量(股) | 本期可解除限售数量(股) | 剩余未解除限售数量(股) |
姜英伟 | 执行副总裁 | 252,000 | 176,400 | 75,600 | 0 |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93人) | 991,900 | 694,330 | 297,570 | 0 | |
合计194人 | 1,243,900 | 870,730 | 373,170 | 0 |
注:1、公司拟对首次授予部分离职激励对象高朝阳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20股进行回购注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召开股东大会,也未完成相应回购注销手续。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首次授予离职激励对象冯红康、李银飞、杨磊、古骁霄、MAGENDRAN BALA ACHARY、刘志清、李艳君7人合计持有的13440股,尚未完成注销手续办理。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按照《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现有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获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94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为373,170股。因此,我们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按照《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现有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获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94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为373,170股。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锁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锁的解限售条件已成就,解锁对象及解锁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锁事项尚需由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4、2024年第一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
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激励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