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中精密: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8月)

查股网  2024-08-29  凯中精密(002823)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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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健全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舆情处置机制,进一步提升舆情应对能力,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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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机制。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深圳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舆情信息监测、收集的主要部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并负责建立媒体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董事会秘书处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论坛、互动易问答、贴吧、股吧等各类型境内外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本单位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并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十条 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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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舆情信息处理原则及措施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应立即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秘书处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管理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具体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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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证券交易所互动交流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表达积极态度,客观传达公司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若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处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妥善处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不时更新或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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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