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胜股份: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http://ddx.gubit.cn  2023-07-31  和胜股份(002824)公司公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公司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以及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在综合考虑实际经营情况和战略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特别是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计提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2023年-2025年公司利润分配计划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二)现金分配的条件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积极推行现金分红方式。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需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实施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若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并交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应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三)现金分配的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未来三年,在公司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以现金分红方式进行的利润分配,必要时也可以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董事会进行详细论证提出预案,且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二以上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方便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劵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1、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公司利润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电话、网络、邮箱、来访接待等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注的问题。

2、若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及监督机制

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规定、盈利情况、资金情况等因素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其中应至少包括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同意并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必要时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并对董事会及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附则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本规划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