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胜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查,现就以下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145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可行权89.6255万份及解除限售44.1437万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和《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及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及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145名激励对象在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行权与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行权89.6255万份股票期权与解除限售44.1437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三、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有效期已于2023年9月2日届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截止,因部分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内未行权,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公司本次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郑云鹰 杨中硕 张红
202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