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医药: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各位股东:
本人作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保持独立董事应有独立性的前提下,诚信、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积极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地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现将 2022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2022年度,公司共召开了6次董事会、2次股东会,本人均亲自参加,无缺席情况。具体如下:
董事姓名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
冯岚 | 6 | 0 | 6 | 0 | 0 | 否 | 2 |
本人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认真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列席股东大会,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任职期间,对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本人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1次战略委员会,无应召开提名委员会的事项。本人通讯出席会议,对所有议案均认真审议,投了赞成票,无反对或弃权的情形。
(一)战略委员会
本人作为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委员,协同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审议了公司2021年的总经理工作报告、董事会工作报告、年报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及利润分配预案等议案,对公司发展战略的执行情况和规划提出了专业建议,对公司的战略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另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了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会。在会计师进场前,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了沟通,并在会计师初审意见出具后,进行了再次沟通。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利润分配预案、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自有资金管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及解限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序号 | 公告时间 | 具体事项 | 意见类型 |
1 | 2022-04-22 |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 同意 |
2 | 2022-08-25 |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3 | 2022-11-21 |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报告期内,本人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均为同意意见,不存在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形。
(一)2022年 4 月 22 日,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具体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后,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21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账户注销及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流等事项,均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关于公司2021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后,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对报告期内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认真核查后,我们认为: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够保护公司资产
的安全与完整,保证会计记录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公司未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运作、执行和监督情况。
4、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性发展、兼顾股东长远利益的前提下制定的,该预案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相关业务资格,为公司出具的《2021 年度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21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状况,很好地履行了作为年审会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同意公司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并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回购注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事项审批决策程序、回购原因、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本次调整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以来,一直能勤勉履行其审计职责,公正、客观、及时、准确地完成各次审计任务,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表现出较高的专业水平。我们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二)2022年 8 月 25 日,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上半年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2、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
(三)2022年 11 月 21 日,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达成,本次47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所获解限数量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规定的考核结果;审议本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本次47名激励对象共472,125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2年,由于防控政策的影响,本人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会议前,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阅,并积极与公司管理层、其他董事沟通,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重大事项进展。日常也会与公司管理层通过电话、微信、当面沟通等方式,共同分析外部行业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提示风险,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提出建设性意见,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
五、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
2022年,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没有发现公司有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2、对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的监督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事前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询问,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2022 年,本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定期报告、股权激励事项等情况及时进行了解,同时特别关注相关议案对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公正的判断,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培训和学习
本人持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积极参加西藏证监局、西藏上市公司协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相关培训,通过不断学习,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履行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的职责。
七、其他事项
2022 年度,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没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2023 年,本人将按照谨慎、勤勉、公正的原则,不断加强学习,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和交流,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签字页】
独立董事:
冯 岚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