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医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二级子公司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拟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分行共申请综合授信额度5,000万元人民币,敞口额度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额度1,000万元人民币,其额度采取信用方式,无需提供担保;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申请额度4,000万元人民币,其额度由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上述5,000万元的授信期限一年,授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票据质押、信用证、供应链金融等业务。本次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有效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以上授信额度为公司可使用的综合授信最高限额,实际使用额度将视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决定。
我们认为:公司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担保事项进行了解,认为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根本利益,符合监管机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担保的事项。
二、关于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申请10,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敞口额度8,000万元人民币,授信期限两年。综合授信额度采取信用方式,无需提供担保,授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票据质押、信用证、供应链金融等业务。本次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有效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以上授信额度为公司可使用的综合授信最高限额,实际使用额度将视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决定。
我们认为: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的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 明 肖兴刚 冯 岚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