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医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10-30  易明医药(002826)公司公告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经审阅高瑛女士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和行业知识,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

3、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高瑛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

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

3、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公司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股份回购的实际实施进度。

4、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回购股份方案。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 明 肖兴刚 冯 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