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医药: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26 股票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4-049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明医药”)董事会于2024年9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4-045),拟定于2024年9月27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上午9:15 至 2024年9月27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535号两江国际B座37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许可先生。
7、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23日(星期一)。
8、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主持人及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2人,代表股份70,610,15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851%。(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190,677,75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为7,203,800股,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183,473,950股)。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5,413,7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0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5人,代表股份15,196,40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26%。具体为: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均为2024年9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委托出席的有:
高帆委托许可出席,委托股数48,800,382股;彭辉委托陈僖出席,委托股数2,839,440股;庞国强委托许可出席,委托股数1,550,481股;张宇委托李玲出席,委托股数375,000股。上述股东办理了出席会议的登记手续。现场出席股东代表股份数为55,413,7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02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95人,代表股份数为15,196,40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26%。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6人,代表股份5,224,62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7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389,92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92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4人,代表股份834,7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9%。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郑超律师、邹佩垚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关于对参股公司减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597,1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52%;反对19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总数
0.9156%;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12,0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308%;反对19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23%;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9%。
本议案关联股东高帆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为48,800,382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郑超律师、邹佩垚律师出席见证,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