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医药: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查股网  2025-01-09  易明医药(00282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5-006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5年1月7日;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为364.00万股,授予价格为6.45元/股。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1月7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授予36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45元/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2025年1月7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形式: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35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次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4、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86.0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9,067.7750万股的2.55%。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50.0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9,067.7750万股的2.36%,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2.59%;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36.0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9,067.7750万股的0.19%,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7.41%。

5、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45元/股。

6、限售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7、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8、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在2025年-2026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
对应考核年度使用的扣非净利润(A)目标值(Am)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2025年公司扣非净 利润2025年公司扣非净利润不低于2,750万元2025年公司扣非净利润不低于2,200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6年2025年至2026年公司累计扣非净利润2025年至2026年公司累计扣非净利润不低于7,200万元2025年至2026年公司累计扣非净利润不低于5,760万元
业绩完成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A≥AmX=100%
Am>A≥AnX=80%
A<AnX=0%

注:上述“扣非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

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等级”“B等级”“不达标”三个等级。具体如下:

考评结果A等级B等级不达标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100%80%0%

在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中扣非净利润达到触发值及以上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层面或个人层面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4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相关议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4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审核意见。

3、2024年12月17日至2024年12月26日,公司通过内部张贴方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应,无反馈记录。2024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5年1月7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全体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行为。

5、2025年1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或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1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35人调整为34人,限制性股票总数量由486万股调整为4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50万股调整为364万股,预留授予36万股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激励计划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

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25年1月7日。

(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6.45元/股。

(四)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性质:股权激励限售股。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及数量: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34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64.00万股。授予分配情况具体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全部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占授予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许可董事长20.005.00%0.10%
周敏董事、总经理 兼财务总监50.0012.50%0.26%
李前进副总经理 兼董事会秘书30.007.50%0.16%
杨莲副总经理 兼人力行政中心总监30.007.50%0.16%
崔京生副总经理20.005.00%0.10%
核心管理/业务人员(29人)214.0053.50%1.12%
预留36.009.00%0.19%
合计400.00100.00%2.10%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相关股份限售期安排的说明: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七)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以2025年1月7日收盘数据进行预测算,首次授予的364.00万股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总成本2025年2026年2027年
1,335.88918.42389.6327.83

注:(一)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二)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三)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四)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公司筹集的资金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

1、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除12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或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未超出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范畴。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1月7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授予364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调整的内容、本次授予之授予日的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本次授予的条件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但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