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医药: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26证券简称:易明医药公告编号:2026-015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26年3月10日;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日(上市日期):2026年4月9日;
3、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280.00万股;
4、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10.23元/股;
5、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人数:26人;
6、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6年2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相关议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6年2月12日至2026年2月21日,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6年3月4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6年3月10日,公司召开了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全体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行为。
4、2026年3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26年3月10日;
(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日(上市日期):2026年4月9日;
(三)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四)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10.23元/股;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及数量: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26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0.00万股。授予分配情况具体如下: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次激励计划授出全部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 | 占授予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 付丽华 | 董事长 | 190.00 | 55.82% | 0.9964% |
| 许可 | 总经理、财务总监 | 5.00 | 1.47% | 0.0262% |
| 李前进 | 董事会秘书 | 5.00 | 1.47% | 0.0262% |
| 核心骨干员工(23人) | 80.00 | 23.50% | 0.4196% | |
| 预留 | 60.38 | 17.74% | 0.3167% | |
| 合计 | 340.38 | 100.00% | 1.7851% | |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限售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七)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在2026年-2027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对应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 | ||
| 对应考核年度使用的扣非净利润(A)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6年 | 公司2026年扣非净利润 | 扣非净利润不低于4,900万元 | 扣非净利润不低于3,900万元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7年 | 公司2027年扣非净利润或2026年至2027年累计扣非净利润 | 2027年扣非净利润不低于5,800万元或2026-2027年累计扣非净利润不低于10,700万元 | 2027年扣非净利润不低于4,500万元或2026-2027年累计扣非净利润不低于8,400万元 |
| 业绩完成度 |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 |||
| A≥Am | X=100% | |||
| Am>A≥An | X=A/Am*100% |
| A<An | X=0% |
注:1、上述“扣非净利润”指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2、若公司层面当期业绩完成度位于触发值(含)和目标值之间,则对应公司层面当期解除限售比例结果以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作为实际解除限售比例。
(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等级”“B等级”“不达标”三个等级。具体如下:
| 考评结果 | A等级 | B等级 | 不达标 |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 100% | 80% | 0% |
在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中扣非净利润达到触发值及以上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层面或个人层面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公司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本次实际授予完成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情况与公司公示情况不存在差异,本次授予事项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四、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是否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以及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说明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自行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不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动,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五、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3月26日出具了《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2026]京会兴验字第00090001号),对公司本次授予股份认购资金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认为:截至2026年3月20日止,公司已收到以货币资金缴纳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认购款28,644,000.00元。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均系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故公司注册资本和股本未发生变更。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及授予登记完成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6年3月10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日(上市日期)为2026年4月9日。
八、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 | 本次变动后 |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4,898,439.00 | 2.57% | 2,800,000.00 | 7,698,439.00 | 4.04%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185,779,311.00 | 97.43% | -2,800,000.00 | 182,979,311.00 | 95.96% |
| 三、股份总数 | 190,677,750.00 | 100.00% | 0.00 | 190,677,750.00 | 100.00% |
注: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九、本次激励计划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说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十、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不变,不会对公司每股收益产生影响。
十一、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以2026年3月10日收盘数据进行测算,首次授予的28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 总成本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 3,155.60 | 1,912.81 | 1,091.49 | 151.30 |
注:(一)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二)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三)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四)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十二、公司已回购股份用于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情况的说明
(一)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7.25元/股。因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17.25元/股(含)调整至不超过17.22元/股(含)。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截至2024年10月25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届满,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实际回购区间为2024年2月7日至2024年6月6日,累计回购公司股份7,203,800股,占回购完成后公司总股本
3.7780%,其中,最高成交价为8.96元/股,最低成交价为5.84元/股,回购总金额为50,000,572.63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来源于公司通过上述回购计划回购的股份。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回购股份均价差异之会计处理的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权益工具的,其发行(含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时,发行方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中对回购股份进行职工期权激励规定:企业应于职工行权购买本企业股份收到价款时,转销交付职工的库存股成本和等待期内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累计金额,同时,按照其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与员工认购价格之差计入成本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十三、备查文件
1、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2026]京会兴验字第00090001号)。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