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肯能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28 证券简称:贝肯能源 公告编号:2024-038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上午10: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东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50,296,9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02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50,263,4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00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3,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6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16,055,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98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16,022,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971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33,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67%。
(三)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季亚丽律师、周存军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人数及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286,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4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3%。
该议案获得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和注册地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296,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05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296,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05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改选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4.01.候选人:选举王相磊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意股份数50,263,425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01.候选人:选举王相磊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意股份数16,022,300股。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季亚丽、周存军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