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网宇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8月修订)

http://ddx.gubit.cn  2023-08-18  星网宇达(002829)公司公告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所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上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提名委员会收集整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任职或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提名前应取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成员,在紧急或存在重大事项的情况下,可

以随时通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

第十二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一名其他委员(须为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并表决。

提名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立即重新修订。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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