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同科技: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27  裕同科技(002831)公司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胡旻)

2022年度,本人作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要求,诚实、勤勉、独立、尽责出席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就2022年度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总体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二、出席会议情况

2022年度,公司共召开了6次董事会和1次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亲自出席或参加董事会6次,列席股东大会1次,没有委托出席和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在参加会议前,均认真阅读、详细研究和调查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及相关材料;在会议上,本人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对各项议案均负责的发表意见,并就各项议案认真审议表决。

2022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并能按时参加战略委员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勤勉履职。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2年度,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2022年4月25日,在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就《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关于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增加公司回购股份金额的议案》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就《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续聘会计事务所的议案》等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就《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事项》发表了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2022年6月28日,在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就《关于变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和存管账户的议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2年7月21日,在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就《关于收购深圳华宝利电子有限公司6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2022年8月23日,在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就《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就《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2年12月2日,在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就《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现场调查情况

经现场调查,本人详细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的完善及执行情况、业务布局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情况;并与公司其他董事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同时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

公司2022年度运转正常,运作规范,公司2022年度的历次董事会均按相关法定程序召开,各项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本人应尽的义务。2022年,本人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等日常工作外,还通过与公司积极沟通,对公司关乎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进行了重点关注。

1、主动对公司经营管理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情况进行查询分析,利用现场调查及其他沟通方式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2、认真监督和检查公司上市申报及上市后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3、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注重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法规的认识和理解,通过学习提高保护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保护能力;

4、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一)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二)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023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职,利用本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确保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胡旻二〇二三年四月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利婕)

2022年度,本人作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要求,诚实、勤勉、独立、尽责出席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就2022年度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总体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二、出席会议情况

2022年度,公司共召开了6次董事会和1次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亲自出席或参加董事会6次,列席股东大会1次,没有委托出席和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在参加会议前,均认真阅读、详细研究和调查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及相关材料;在会议上,本人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对各项议案均负责的发表意见,并就各项议案认真审议表决。

2022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并能按时参加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勤勉履职。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2年度,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2022年4月25日,在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就《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关于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增加公司回购股份金额的议案》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就《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续聘会计事务所的议案》等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就《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事项》发表了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22年6月28日,在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就《关于变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和存管账户的议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2年7月21日,在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就《关于收购深圳华宝利电子有限公司6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2022年8月23日,在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就《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就《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2年12月2日,在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就《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现场调查情况

经现场调查,本人详细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的完善及执行情况、业务布局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情况;并与公司其他董事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同时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

公司2022年度运转正常,运作规范,公司2022年度的历次董事会均按相关法定程序召开,各项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本人应尽的义务。2022年,本人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等日常工作外,还通过与公司积极沟通,对公司关乎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进行了重点关注。

1、主动对公司经营管理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情况进行查询分析,利用现场调查及其他沟通方式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2、认真监督和检查公司上市申报及上市后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3、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注重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法规的认识和理解,通过学习提高保护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保护能力;

4、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一)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二)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023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职,利用本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确保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王利婕

二〇二三年四月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邓赟)

2022年度,本人作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要求,诚实、勤勉、独立、尽责出席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就2022年度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总体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二、出席会议情况

2022年度,公司共召开了6次董事会和1次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亲自出席或参加董事会6次,列席股东大会1次,没有委托出席和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在参加会议前,均认真阅读、详细研究和调查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及相关材料;在会议上,本人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对各项议案均负责的发表意见,并就各项议案认真审议表决。

2022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并能按时参加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勤勉履职。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2年度,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2022年4月25日,在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就《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关于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增加公司回购股份金额的议案》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就《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续聘会计事务所的议案》等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就《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事项》发表了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2022年6月28日,在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就《关于变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和存管账户的议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2年7月21日,在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就《关于收购深圳华宝利电子有限公司6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2022年8月23日,在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就《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就《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2年12月2日,在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就《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现场调查情况

经现场调查,本人详细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的完善及执行情况、业务布局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情况;并与公司其他董事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同时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

公司2022年度运转正常,运作规范,公司2022年度的历次董事会均按相关法定程序召开,各项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本人应尽的义务。2022年,本人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等日常工作外,还通过与公司积极沟通,对公司关乎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进行了重点关注。

1、主动对公司经营管理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情况进行查询分析,利用现场调查及其他沟通方式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2、认真监督和检查公司上市申报及上市后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3、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注重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法规的认识和理解,通过学习提高保护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保护能力;

4、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一)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二)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023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职,利用本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确保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邓赟二〇二三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