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同科技:关于股份回购实施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 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9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实施完成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不超过每股37.69元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回购金额不低于10,000万元,不超过20,000万元,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公司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本次回购结果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2024年4月30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期间,公司按规定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2024-030、2024-032、2024-033、2024-041、2024-046、2024-048),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本次实际回购时间区间为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11月15日。在回购期内,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股份,累计回购
股份数量4,077,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4%,最高成交价为26.93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1.28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01,885,922.0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
37.69元/股。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本次股份回购已实施完毕。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实际回购股份情况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回购金额已达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不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已按回购方案完成回购。
三、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变,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至本公告日,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预计股份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回购股份数量为4,077,900股。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则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 变动前 | 变动后 | ||
股份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限售条件流通股 | 409,520,281 | 44.01% | 413,598,181 | 44.45%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520,993,272 | 55.99% | 516,915,372 | 55.55% |
总股本 | 930,513,553 | 100.00% | 930,513,553 | 100.00% |
六、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已回购股份后续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为4,077,900股全部存放于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与前次已回购的股份一起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将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实际实施进度。若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则尚未使用的股份将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公司将适时作出安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量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