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亚数控: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http://ddx.gubit.cn  2023-05-13  弘亚数控(002833)公司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申报时间:2023年5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弘亚数控
股票代码002833.SZ
法定代表人李茂洪
实际控制人李茂洪、刘雨华、刘风华
注册资本424,230,053元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云开路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瑞祥大街81号
邮政编码510530
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电话020-82003900
传真020-82003900
公司网址www.kdtmac.com
电子信箱investor@kdtmac.com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28号)核准,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共募集资金60,000.00万元,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扣除尚未支付的承销费用人民币400.00万元(含税)后,于2021年7月16日将剩余募集资金59,600.00万元缴存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扣除保荐费、律师费、审计验资费及信息披露费用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08.17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391.83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7月19日出具

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176号《验资报告》。持续督导期为2021年8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需要,经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由兴业证券变更为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变更为中信证券指定的彭桂钊先生和张俊晖先生。

三、保荐工作概述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督导期已届满。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弘亚数控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查阅募集资金专户中的资金使用情况;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

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9、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2年11月22日,弘亚数控董事长、总经理李茂洪先生,董事刘雨华女士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截至目前案件尚在调查中。上述调查事项不涉及公司股票,公司各项生产经营业务正常开展,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公司财务状况保持良好。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为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保荐机构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弘亚数控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承接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弘亚数控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弘亚数控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保荐代表人签名:

彭桂钊 张俊晖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2日

法定代表人签名: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