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宏泽:关于监事近亲属短线交易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近亲属短线交易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近日,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公司监事吴桓桓女士之配偶黄延涛先生的证券账户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基本情况
公司监事吴桓桓女士之配偶黄延涛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序号 | 交易时间 | 交易方向 | 交易股数 (股) | 交易价格 (元/股) | 交易金额 (元) |
1 | 2024年9月10日 | 买入 | 1,400 | 6.17 | 8,638 |
2 | 2024年9月23日 | 买入 | 1,300 | 6.05 | 7,865 |
3 | 2024年9月24日 | 卖出 | 1,300 | 6.18 | 8,034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延涛先生持有公司股票的数量为1,400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黄延涛先生上述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短线交易累计买入金额16,503元,累计卖出金额8,034元,涉及短线交易股数1,300股。综合计算以上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169元(计算方法为:(最高卖出价格-最低买入价格)*短线交易数量)。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吴桓桓女士和黄延涛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根据上述规定,黄延涛先生在本次短线交易中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黄延涛先生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169元上交公司。
2、经吴桓桓女士确认,吴桓桓女士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吴桓桓女士亦未告知黄延涛先生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黄延涛先生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
黄延涛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吴桓桓女士对于未能及时尽到提醒、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吴桓桓女士和黄延涛先生对本次交易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并督促其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3、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积极沟通并进一步督导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其亲属行为规范的监督,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