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维克: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23-056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
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行权的股票期权代码:037273,期权简称:英维JLC1。
2、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为233名,合计可行权期权数量为392.5194万份(调整后),行权价格为11.146元/股(调整后)。
3、根据业务办理的实际情况,本次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3年8月22日至2024 年7月19日期间的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手续已办理完成。
4、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5、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同意为233名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92.5194万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自主行权事项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且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简述
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激励对象: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计262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为267人,后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调整为262人。),包括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
(二)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占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 | 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262人) | 1,082.25 | 100% | 2.49% | |
合计 | 1,082.25 | 100% | 2.49% |
注:1、本次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以及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等待期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股票期权自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3、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 |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 |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 |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4、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安排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2年-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
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2% |
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 |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2% |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考虑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行权。如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年度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年度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二个档次:
年度考核结果 | 合格 | 不合格 |
可行权比例 | 100% | 0% |
各行权期内,公司满足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可行权比例,对应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
由公司注销。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28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年6月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022年6月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22年7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有关规则的规定,确定以2022年7月22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62名激励对象授予1,082.25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4.68元/份。公司已完成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
6、2023年8月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说明
1、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根据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之日起计算,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获授股票期权总量的30%。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7月22日,授予完成日为2022年7月27日,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
2、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情况说明:
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 | 是否满足可行权条件的说明 |
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公司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
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 | 是否满足可行权条件的说明 |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 ||||
公司层面第一个行权期业绩条件: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考虑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 | 公司业绩达成情况: 公司 2022 年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32,019.69万元,相比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56.16%。公司已达到公司层面第一个行权期业绩考核条件,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为30%。 | ||||
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可行权比例 | 除 6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外,激励对象个人层面年度考核结果如下: 1、233名激励对象2022年度个人层面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 2、23名激励对象2022年度个人层面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 ||||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达到考核要求的233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392.5194万份。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行权价格与数量调整
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的规定,2022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9.27元/份调整为14.68元/份,2022年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由832.5万份调整为1,082.25万份。
公司于2023年5月13日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向全体股东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9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根据《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2022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4.68元/份调整为11.146元/份,2022年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由1,082.25万份调整为1,406.9250万份。
2、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的变动情况
因6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16.5620万份予以注销。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四、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2、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简称:英维JLC1,期权代码:037273。
3、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92.5194万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948%,具体如下: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本次可行权期权数量(万份) | 可行权数量占已获授期权的比例 | 本期可行权数量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233人) | 1,308.3980 | 392.5194 | 30.0000% | 0.6948% | |
合计 | 1,308.3980 | 392.5194 | 30.0000% | 0.6948% |
注1:本次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注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以及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注3:上表中已剔除了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和个人层面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激励对象。
4、行权价格: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价格为11.146元/份。
5、行权模式:本次行权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6、行权期限:根据业务办理的实际情况,本次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3年8月22
日至2024 年7月19日期间的交易日。
5、可行权日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五、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处理方式
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或因公司业绩考核、个人层面年度考核导致行权期内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或部分不得行权,公司将按规定注销相应的股票期权。
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行权期结束后,可行权但尚未全部或部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六、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对公司的影响
1、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可行权股票如果全部行权,公司股本将增加3,925,194股,股本结构变动将如下表所示: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股 | 82,795,895 | 14.65% | 0 | 82,795,895 | 14.55%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482,180,504 | 85.35% | 3,925,194 | 486,105,698 | 85.45% |
三、总股本 | 564,976,399 | 100.00% | 3,925,194 | 568,901,593 | 100.00% |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期可行权期权若全部行权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2、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激励对象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进行行权。行权相关股票期权费用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在等待期内摊销,并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假设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公司总股本将由56,497.6399万股增加至56,890.1593万股,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影响较小,具体影响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3、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的影响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由于在可行权日之前,公司已经根据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将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上述会计处理造成影响,即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重大影响。
七、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本次行权所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个人所得税缴纳安排
本次行权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九、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变化、股票期权重要参数调整情况、激励对象自主行权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等信息。
2、公司自主行权承办券商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办券商已在业务承诺书中承诺其向公司和激励对象提供的自主行权业务系统符合自主行权业务操作及相关合规性要求。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