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维克:关于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未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未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股东上海秉原旭股权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计划的公告》,股东上海秉原旭股权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秉原”)计划自减持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276,232股(含4,276,232股),约占公司当时总股本比例0.98%。
2023年5月19日,公司实施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434,597,23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90元(含税);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上海秉原的股份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为:股东上海秉原计划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559,102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比例
0.98%)。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秉原出具的《上海秉原旭股权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关于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未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上海秉原未减持公司股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减持情况
1、减持明细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海秉原未减持公司股份。
2、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股数(股) |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 |
上海秉原旭股权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5,559,102 | 0.98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 |
小计 | 5,559,102 | 0.98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该次减持计划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上海秉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该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上海秉原减持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海秉原该次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减持实施情况未违反此前已披露的承诺及减持计划。
三、备查文件
1、《上海秉原旭股权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关于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未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