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维克: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11-02  英维克(002837)公司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205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齐勇、叶桂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06号)。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205号)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21年商誉减值测试时,有关业务收入及毛利率预测依据不充分;2022年商誉减值测试时,有关业务纳入资产组依据不充分。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影响了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水平。

二、你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不规范情形进行全

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齐勇、叶桂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06号)齐勇、叶桂梁:

经查,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商誉减值核算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影响了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05号)。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齐勇、财务总监叶桂梁,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齐勇、叶桂梁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通报、传达,迅速召集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决定书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同时对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落实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充分吸取教训,以此为戒,持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财务管理水平,推动合规建设常态化,有效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收到《决定书》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