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恩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27  道恩股份(00283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838 证券简称:道恩股份 公告编号:2023-127债券代码:128117 债券简称:道恩转债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修改前修改后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且经董事会同意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可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可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若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若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中涉及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中涉及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
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一百零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九)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第一百零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 刑事处罚的; (十)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十三)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中国证监 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九)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十)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三)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前述情形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
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长、1/3以上董事或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过半数的独立董事、董事长、1/3以上董事或者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或传真、挂号邮寄、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5日。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或传真、挂号邮寄、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5日。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
公积金后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分红的时间间隔:公司现金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60%。现金分红是公司优先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 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 30%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公积金后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分红的时间间隔:公司现金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60%。现金分红是公司优先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 30%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披露以下内容:
时,披露以下内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及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五)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六)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七)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股票、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及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五)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六)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七)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
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并交付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涉及股利分配相关议案,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立明确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经公司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并交付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涉及股利分配相关议案,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
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 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十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 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以下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现金分红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要求;2、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已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 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十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0%,且达到或者超过当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50%的,公司应当同时披露该现金分红方案的提议人、公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公司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十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以下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现金分红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已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十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0%,且达到或者超过当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50%的,公司应当同时披露该现金分红方案的提议人、公司确定该现金分红方案的理由、方案是否将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及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计
司确定该现金分红方案的理由、方案是否将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及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内容。 (十三)未来三年公司具体的股利分配计划: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未来三年股利分配规划。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足额预留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且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各期未进行分配的利润将用于满足公司发展资金需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内容。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足”不含本数。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足”“过半”不含本数。

除上述变更外,其他内容不变。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事项,同时备案新章程。特此公告。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