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3-11-16  张家港行(002839)公司公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本行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本行、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本行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条 本行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本行发生的重大事

项,本行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本行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本行董事和董事会;

(三)本行监事和监事会;

(四)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本行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人”);

(六)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本行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本行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遵循本章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应符合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披露方式、时间、内容、格式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 本行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涉及本行重大经营决策或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七条 本行及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本行发生的或与本行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本行

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行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九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本行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本行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本行各部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及保密责任,以保证本行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要求。

第十一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行的报道,以及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本行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本行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本行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本行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

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建立、实施,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本行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七条 本行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本行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本行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经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二十条 本行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本行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行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应的报备和公告程序。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行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披露的其他文件。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取得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本行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本行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记载以下内容: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本行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本行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公司业务概要;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记载以下内容: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本行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本行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行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 本行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本行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行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本行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三十条 本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本行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本行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行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本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变更本行名称、股票简称、本行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地址和联系电话等;本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的决定; (七)本行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本行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八)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及后续增减、性质变化情况; (九)本行董事(含独立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行长、财务负责人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十)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

2.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十一)本行订立重大合同,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1.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的交易,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交易;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交易;

5.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交易;

6.产生的利润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交易;

(十二)本行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或大额赔偿责任;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本行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本行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本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本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本行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决定;本行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本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本行被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十三)本行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行发生的股权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等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

产金额5%或单笔金额超过二十亿元;

2.本行发生的资产和设备采购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金额1%。

(十四)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包括但不限于:

1.单笔金额超过本行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金额1%的诉讼;

2.如本行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累计金额已经达到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总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本行应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仲裁事项,但本行已经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诉讼、仲裁事项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3.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4.涉及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十五)本行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包括但不限于:

1.除日常经营范围的对外担保外,本行对外提供的单笔金额超过本行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金额5%的担保;

2.除日常经营范围的对外担保外,本行对外提供的单笔金额超过二十亿元的担保。

(十六)本行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因涉嫌欺诈发行或涉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稽查的,本行还应至少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立案稽查的情况进展及本行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

(十七)涉及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1%以上的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银行挤兑;

2.重大诈骗;

3.分支机构和个人的重大违规事件等。

(十八)本行生产经营的内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本行经营业务和盈利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颁布实施,本行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和其他风险状况发生变动等;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本行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创新得到有关部门批准;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聘任、解聘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对本行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四)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回购股份预案、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等;

(二十五)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二十六)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事项。

本行应及时披露前款所列重大事项,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三条所称“交易”, 包括除本行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本行以自有资金的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日常业务除外):

(四)提供担保(本行日常经营的银行担保类业务除外):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日常业务除外):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相关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五条 本行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第三十六条 本行的关联交易,是指本行或其控股子公司与本行关联方之间的任何交易,包括授信类关联交易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界定、具体披露标准及程序,参照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波动的,本行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况特殊,安排本行在非交易日进行公告的,本行应遵照执行。

异常波动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四)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情形的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三十八条 本行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本行(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九条 本行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条 本行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行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行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本行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涉及本行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本行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第一节 信息披露内容的编制、审议、披露流程

第四十二条 本行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牵头部门;

(二)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召开前送达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保证董事和监事有足够的时间审阅定期报告;

(三)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及监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相关监管机构,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一)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各部门以及各

分(支)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本行人员和部门在知晓本制度所认定的应披露信息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获得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董事长。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草拟拟披露的信息文稿,并报董事会秘书进行程序性审查。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应配合信息披露工作,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所提供的材料应详实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

(三)在公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将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信息文稿报送董事长审核,将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信息文稿报送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按照审核后的公告文稿及时组织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本行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本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独立做出相关信息披露事宜的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决定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及形式等)

第四十五条 本行未披露重大事项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时,本行应及时进行披露,或者向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停牌期间,本行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如发现监管部门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可能影响股价的敏感信息(本行公告除外),本行应立即就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排查、向相关人员和涉及单位发出问询等,并将自查结果及时公告。

第四十六条 本行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本行董事会和董事、监事会和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本行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本行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披露信息,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如相关事项涉及面较广或情况复杂,本行应主动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直至查清问题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对于已经通过审核并发布的信息,再次引用时,原则是只需表明出处;如须再次进行引用和发布,免于本制度所述的审核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行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本行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本行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五十条 董事长对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本行及其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各单位负责人、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

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本行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及本行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本行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各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四条 董事、董事会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本行董事会负责审定并实施本行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本行董事会及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本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本行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本行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四)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本行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本行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露相关职责。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作为本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

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务,协调本行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本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负责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本行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有权了解本行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在本行作出重大决定之前,从信息披露角度提供咨询意见;

(五)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时,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本人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六)负责本行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落实保密措施;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七)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协助董事会及时回复监管机构的问询。

(八)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并督促其遵守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

承诺;

(九)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对本行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本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十)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露相关职责。

第五十六条 监事、监事会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监事会需要对外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监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监事会负责监督本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本行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进行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并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行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 职权范围内本行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本行财务,对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

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露相关职责。

第五十七条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高级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本行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行长或指定负责的副行长、行长助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二)高级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本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本行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露相关职责。

第五十八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为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负责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统一办理本行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本行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本行名义与任何人士洽谈本行信息披露事务。

本行财务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本行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财务管理部门应保证对外披露的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第五十九条 本行总行各部门、各分支行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各分支行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总行各部门、各分支行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信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应按本制度的要求传递信息披露相关的各类信息,并履行本制度所列的各项原则。

本行控股子公司应设专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行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各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节 未公开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六十条 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本行董事会,并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本行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本行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本行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本行及时、准确地公告。

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联系人、联系方式在董事会办公室报备,以使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及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六十一条 本行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本行提供相关信息,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本行董事会报送本行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本行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本行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接受委托或者以信托等方式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董事会办公室,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本行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应当设置专门联络人负责与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联络与沟通。

本行各单位应根据本行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期内涉及的本行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等有关数据和信息。各单位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单位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属于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将重大事件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并将具体情况制作成书面报告,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认

可后报送董事长。

第六十五条 本行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就任子公司董事的本行管理层人员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本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本行董事会报告。

如果有两人以上本行管理层人员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本行管理层人员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四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七条 本行财务信息披露前,应遵守本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制度。

第六十八条 本行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完成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本行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节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 本行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七十一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本制度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七十二条 以本行名义对监管部门进行正式行文的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六章 其他对外发布信息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行信息披露媒体指定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本行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本行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四条 本行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所人员在就经济、行业、本行等专业性问题接受采访、发表看法时,可不受本制度相关限制,但应特别标注“所有观点仅代表个人看法”。

此外,本行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所人员还应分别遵循如下规定:

(1)本行各研究部门人员不得对本行业务、情况或股价发表任何言论。

(2)本行控股子公司的研究所人员应尽量避免发表关于本行的研究报告,

如发表,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如下内容:

(a)控股子公司与本行的关系;

(b)所有观点均以本行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依据

第七十五条 本行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就保密事宜签署承诺书。

本条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第七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十七条 本行各单位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其内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应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本行信息披露。

第七十八条 在本行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制止。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七十九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而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本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本行总行各部门、各分支行及控股子公司在与其他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如业务合作可能涉及本行应披露信息,

本行总行各部门、各分支行及控股子公司须与有关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任何因该次业务合作获得应披露信息的单位或人员,在该应披露信息公告前均不得对外泄露或对外披露,本行已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相关制度。

第八十一条 本行相关部门应对本行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 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本行内部工作会议的与会人员应对本制度规定有关重要信息负保密责任。

第八十二条 本行寄送给董事、监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监事均须予以严格保密。

第八十三条 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本行利益的,本行可以暂缓披露或免于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十四条 本行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导致本行信息披露违规,给本行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八十五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

行处分的,本行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章 附则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对本行董事、监事、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本行各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本行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超过”,都含本数;“不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监事会监督实施。

第九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