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所有相关文件,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下列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拟开展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已制定了《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了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风险防控等内部控制程序,对公司控制期货、期权风险起到了保障的作用。
3、公司本次确定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额度和交易品种合理,符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有利于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相关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有利于公司降低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开展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
二、关于公司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允、合理的市场化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及规范运作产生不利影
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公司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三、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并相应修订发行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方案并相应修订发行预案是为了进一步明确特定对象的认购范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修订后的发行方案切实可行。该等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同意《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交易定价方式公平、公允;该项关联交易的实施体现了认购股份的关联方对公司的信心,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等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五、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9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以2023年9月21日为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以人民币7.3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24.8万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伟良
金 浪
徐向纮
日期: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