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统股份: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26  华统股份(002840)公司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司因申请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另行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因此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证券”)不再继续履行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职责,其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义务将由招商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上述持续督导机构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招商证券分别连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5月17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36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13,220万股新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6.9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22,756,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不含税费用人民币6,190,754.7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16,565,245.28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2年7月1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

验〔2022〕359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招商证券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3年8月25日,具体专户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银行名称银行账号专户余额(万元人民币)募集资金用途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35601010010068710218,800.26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19645201040011194132.04补充流动资金

三、重新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注:两家银行本次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一致)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静、杨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开户银行、招商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