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源股份:回购股份报告书

http://ddx.gubit.cn  2023-09-26  视源股份(00284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841 证券简称:视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1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回购方案已经公司2023年9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份回购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9.93元/股。 按照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79.93元/股测算,当回购资金总额为上限2亿元时,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2,502,189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6%;当回购资金总额为下限1亿元时,预计回购股份数量1,251,094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1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3、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亦无明确的减持计划。若上述股东后续拟实施相关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5、本次回购尚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或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风险。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存在因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或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授出或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存在回购方案调整、变更或终止的风险。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以及《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编制了《回购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和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为维护广大投资人合法权益、向市场传递积极信号,并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推动公司健康长远发展,公司在综合考虑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基础上,决定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规则》第七条以及《回购指引》第十条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本次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9.93元/股。本次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将结合公司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将在披露回购股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完成授予或转让。如未能在上述期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公司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予以注销,具体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

按照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79.93元/股测算,当回购资金总额为上限2亿元时,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2,502,189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6%;当回购资金总额为下限1亿元时,预计回购股份数量1,251,094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回购金额下限,则回购期限自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按照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2亿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79.93元/股测算,预计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为2,502,189股。如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则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本次回购前本次回购后
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218,722,71231.19%221,224,90131.55%

无限售条件股份

无限售条件股份482,516,33368.81%480,014,14468.45%
总股本701,239,045100.00%701,239,045100.00%

按照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亿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79.93元/股测算,预计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为1,251,094股。如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则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本次回购前本次回购后
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218,722,71231.19%219,973,80631.37%
无限售条件股份482,516,33368.81%481,265,23968.63%
总股本701,239,045100.00%701,239,045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公司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211.59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18.78亿元,流动资产155.52亿元,货币资金56.21亿元。按照公司本次回购资金上限2亿元测算,分别占上述指标的0.95%、1.68%、1.29%、3.56%,占比均较小。

公司管理层认为: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推动公司健康长远发展。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董事杨铭先生曾计划在2023年8月30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6,500股。杨铭先生实际未减持公司股份,并已决定终止该次减持计划,具体请见2023年8月3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提前终止减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亦无明确的减持计划。若上述股东后续拟实施相关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将在披露回购股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完成授予或转让。如未能在上述期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公司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予以注销,具体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十一)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回购实施期限内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的时间、价格、数量等,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须由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外,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办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相关事项。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的事项。

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份回购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9月26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

三、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以下时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一)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

(二)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披露;

(三)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将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回购期限届满或提前届满的,公司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

公告。

四、开立回购专用账户的情况

根据《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五、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本次回购尚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或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存在因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或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授出或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存在回购方案调整、变更或终止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